公司负债32万余元,三名股东非但没有积极履行,反而合谋上演“变更出资方式、伪造付款流水、提起虚假诉讼”的连环计。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蓄意抗拒执行的案件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案情回溯:一笔承揽费牵出三位股东
这起案件的源头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此前,上海宝山法院判令被告某工程设计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承揽费用32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一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为了兑现胜诉权益,建筑劳务公司另辟蹊径,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三位股东陈某某、高某某、史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后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然而,判决的生效并未唤醒三人的法治意识。在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他们非但不愿履行,反而挖空心思,联手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有预谋、有关联的逃避债务行为。
一审期间偷梁换柱,货币出资变“知产”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审理过程中,陈某某、高某某、史某三人合意变更公司的出资方式,试图将原本的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但经法院审查,三人不仅无法证明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具备相应价值,且该知识产权始终未登记至公司名下。这一伎俩被当场识破,上海宝山法院依法认定三名股东仍未实际出资,并据此判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期间自导自演,虚假转账冒充“实缴”
案件上诉至二审期间,高某某、史某又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银行转账流水,声称其已通过代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的方式完成了实缴出资。然而,事实胜于雄辩,后经查明,这些转账记录均为虚假操作,款项在短暂转出后,很快便又原路返回到各自账户。这一手“空手套白狼”的把戏,被二审法院认定为发生在一审判决后的新事实,不予采信,维持了原判。
执行阶段故技重施,提起虚假诉讼“拖字诀”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三人置若罔闻。高某某、史某甚至再次以“代付工资已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书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妄图利用司法程序拖延执行时间。这一阻碍执行的“小聪明”,很快便被执行法官识破。
面对三人藐视司法权威、恶意规避执行的系列行为,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局抽丝剥茧,理清事实脉络后,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随后,陈某某、高某某、史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各被告人也陆续履行了付款义务。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史某相互结伙,以变更出资方式、虚假支付劳动报酬、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及部分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执破融合”背景下,将刑事责任精准穿透至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恶意规避出资义务股东的一起典型案例。它不仅明确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属于拒执罪的适格主体,更集中揭示了当前被执行人利用变更出资方式、制造虚假流水、提起虚假诉讼等“软规避”新手段。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依法严惩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拒执行为,充分彰显了司法维护诚信体系、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法官在此正告:有限责任绝非逃债的“护身符”,合法程序更不是规避执行的“挡箭牌”,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才是唯一的正道。
原标题:《神操作!公司欠债32万,三股东上演“变更出资+假流水+假诉讼”连环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