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贵阳,花溪。

第四届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在花溪迎宾馆如期举办。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法秩序统一:刑民行交叉问题”,作为非邀请发言的与会嘉宾,这篇侧记是对论坛观察与思考的主观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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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生态环境

论坛结束之后,我专门拜访了潘燕律师,她是北京君泽君(贵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也是本次论坛的承办方之一。

我很直接,而她也很坦诚。

“这次你们出了多少钱?”

“一半多一点吧。”

略微停顿之后,潘燕主任又继续说道:

“民大负责与会教授的机票费用,我们负责论坛会务场地的费用,会务筹备及现场服务由律所的律师负责。”

我的猜想得到了证实。

论坛由九家法律期刊联合主办(《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中外法学》《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行政法学研究》《法学论坛》),并由贵州民大法学院、贵州民大法学研究院及君泽君(贵阳)律所承办。

论坛有四个要素:期刊、学者、高校与律所。期刊与学者是共生关系,高校是论坛的平台,那么律所的定位与价值是什么呢?

我推测律所提供了资金支持。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单位办公经费普遍紧张,但有些工作又是不能不做的,于是本次论坛就有了律所的加入与支持。那么,律所加入论坛的价值又是什么呢?

基于法治共同体的观念,律所参加论坛有利于法治生态环境的多样化,而法治生态环境的多样化,有助于法治共同体的建构。

从理论层面会有学术的探讨、批评与争鸣;实务层面会有身份的区别,以及职能职责的定位,但在同一法制体系下的法律人,其实都在享用共同的话语体系,并且进行着彼此之间的说服工作。法治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意味着能有更多的声音进行对话。至少,在论坛的最后一个环节,君泽君(贵阳)律所的涂松松律师,的确获得了一个能与学者对话的机会,并用办案实例阐述了行民交叉的观点。

虽然法治生态环境是一个比喻,但却是客观真实存在的现象,而律师则是其中最活跃的变量——既可能发生负效应,亦可能发生正效应,而多样化及正向的法治生态环境,同样有利于法治共同体的正向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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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坛讨论略记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于1935年提出的法理论视角。它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各法律规范之间应保持评价和适用上的一致性与协调性,避免相互矛盾或冲突,具体表现为刑民行交叉问题。

这是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我国关于法秩序统一性的讨论,法理及宪法学者关注度并不高,反而是刑辩律师及刑事审判法官对此问题最为关心。诸如,针对“下单一撤单”行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但根据《刑法》第182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刑辩律师及刑事法官关注法秩序统一性,有现实、具体且强烈的利益需求。

与会发言的近五十余名学者,分别从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及程序法的角度,围绕会议论坛主题进行了精彩发言。此前,我对论坛主题并无理论或宏观层面的思考,更多是基于实务工作的“行刑衔接”与“行民交叉”,以及对与会学者发言的主观性思考。

关于“法秩序的统一”的概念,其本身存在某种内在悖论性。我国法治体系构建可概括为规范分析的产物:公法、私法、程序法、社会法。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程序法包括诉讼法、仲裁;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规范分析的无穷性的价值在于行为的精确性与可预测性,这种后果既是法治建设的成就,亦是司法实践的负担。

左卫民教授关于刑民交叉的发言,是围绕“问题的产生、发展、解决及消灭”这一逻辑展开的。民法的本质是个人权益的保障,它是市民社会蓬勃发展的产物,而刑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规范性体现,这是一组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诸法合体不存在这个问题,在1979年之前也不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因为改革开放之后市民社会的蓬勃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行为规范分析的精细化而产生的竞合与对立。

姜峰教授围绕法学理论的构建而发言,其大意是:构建法秩序统一理论并非良善的理论方案。姜峰教授的观点令我颇有思考——刑民行交叉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解决的办法是向上寻求理论层面的支撑?诸如构建法秩序统一理论,寻求统领全篇一揽子解决;还是向下寻求实践层面的措施?诸如建立具体的解决程序、原则及机制,在个案中积累解决经验。

或者说,刑民行交叉问题的确存在,但这个问题的数量与总量的关系如何?借用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作类比:如果交叉类案的数量不及总量的1%(此处总量指纯刑民行案件数量),就以理论构建的方式解决交叉类案件,那么这个理论构建的确是得不偿失的。反之,如果交叉类案的数量超过总量的20%,它已经影响到了司法实践的效率,若还仅仅停留在程序、原则及措施层面,那这种做法不啻于杯水车薪、于事无补。

论坛讨论比较有张力。期间,秦前红教授做了一个发言,其发言中的“整体性”三个字,令我颇有感触与思考。我更多是基于社会治理的立场思考“整体性”——这犹如给规范分析与分析无穷性,提供了一个模糊性的框架,既承认分析无穷性的价值,又避免问题冲突的发生。

在论坛闭幕式上,周光权教授做了总结发言,其赞同“法秩序统一性”,并从问题如何产生、问题的复杂性以及问题如何解决等方面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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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思考

既然是写文章,哪怕是写论坛侧记,也需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若是云里雾里绕一圈,那实在是没多少意思,而我的观点更多是立足于实务。

(一)刑民交叉

刑民交叉问题更多是机制协调与制度保障问题。或者说,刑民交叉问题体现为刑民冲突,进一步体现为司法审判的罪与非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是主要职责之一。

也倒不是自黑,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市级政法委的协调统筹即可推动刑民交叉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关键在于裁决与程序性的制度保障。

(二)行刑交叉

行刑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行刑衔接的程序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其二,行政执法监督问题,这主要是解决行政机关以罚出罪的现象。其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价值定位问题——治安处罚是刑法的微刑?抑或《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区别于刑法的独立价值?

(三)行民交叉

行民交叉问题主要表现为,先行行政行为对民事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就成了后续民事争议的核心焦点。先行行政行为可包括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等。

我个人认为,行民交叉的核心在于利益,而解决机制则是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当事人并不关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关心行政行为对其现实利益的实际影响。

诸如,在一件打架类的治安案件中,行政处罚可能会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赔偿,这就是典型的行民交叉问题。双方当事人关注的核心是:我是否能获得补偿?我是否能免于行政拘留?行政复议的目标正是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方面当事人能获得民事补偿,另一方面当事人能免于行政拘留,那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自然也就消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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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束语

在宪法文本中,有“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表述,但看到论坛主题“法秩序统一”时,还是让我想到了爱因斯坦的统一场理论。虽然爱因斯坦没有把统一场理论搞出来,但该思想仍具有科学指导意义,尤其是对对称性、几何学和高维理论的研究。

作为非邀请发言的与会嘉宾参与论坛受益匪浅,实属有幸得到诸位师长的垂青才能得以成行,在此一一谢过。侧记词不达意之处,还请海涵、斧正、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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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 记于知止堂上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