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诈骗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对于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银行贷款。案发后,李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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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围绕李某的从宽情节展开辩护:
第一,李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李某积极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
第四,李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贷款诈骗罪中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被告人提供了从宽处理的制度通道,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可以获得量刑上的从宽处理。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