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切实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南溪区聚焦网络餐饮突出问题,依法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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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宜宾市南溪区某凉糕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主动提示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28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对宜宾市南溪区某凉糕店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主动提示消费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反食品浪费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义务,无论经营规模大小、线上还是线下,均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切勿因店铺小、品类单一而心存侥幸,法律面前没有“例外”,本案虽以警告处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将面临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请各经营者以此为戒,立即自查整改,将标识上墙、提示到位纳入日常经营规范,切勿因“小疏忽”付出“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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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宜宾市南溪区某蛋糕店未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场所案
案情简介:2026年8月4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宜宾市南溪区某蛋糕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在售冷加工糕点,但不具有生产冷加工糕点的加工场所。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与许可范围、实际经营品类相匹配,冷加工糕点对生产环境有严格要求,不具备相应加工场所而擅自生产销售,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禁止性规定。网络餐饮经营者切勿因线上订单便利而忽视线下硬件合规,“有订单”不等于“有资质”,本案虽以警告处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产停业乃至吊销许可证,请各经营者以此为戒,立即对照许可范围自查经营场所和加工条件,确保“许可什么就经营什么、具备什么条件就生产什么”,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食品经营股
一审:小南 | 二审:雨蝶 | 三审: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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