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突发脑干出血
紧急送医后不幸离世
因抢救时间“超时”46分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会怎么判?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秦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25年9月11日21时左右,秦某在工厂上班时突发身体不适,同事将其扶至长椅休息并拨打120。急救人员于21时27分到达现场,初步诊断为“脑卒中”。秦某被送医后,CT检查于22时17分确诊为“脑干出血”。
图片由AI生成
9月13日,因病情危重,家属无奈选择拔除气管导管,秦某于22时13分被宣布死亡。从急救人员初次诊断到死亡,抢救时间共48小时46分钟。
事后,公司为秦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家属认为应以CT确诊脑干出血的22时17分起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应以急救人员21时27分作出“脑卒中”初步诊断的时间起算。
法院审理认为,初次诊断是指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突发疾病作出首次明确诊断并开始实施有针对性治疗的时间。院前急救病历属于合法有效的医疗文书,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对秦某实施了基础检查和救助措施,初步判断为脑卒中,该诊断结论为医生的专业判断。初次诊断并不要求诊断结论必须完全精准。因此,应以21时27分作为起算时间。
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48小时时限,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作出的限制性规定,该时间应当严格把握,不能随意扩大。秦某抢救时间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来 源:红星新闻、湖南工人报
值班编校:胡梦婷、徐贵保
值班主任:齐菲斐
值班编委:邹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