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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姜某与裴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姜某多次向裴某采购废钢,累计支付货款200余万元。因裴某未足额交付货物,经结算,裴某于2025年4月19日向姜某出具欠款537164元的欠条一张。经姜某多次催要,裴某拒不返还。裴某的母亲陈某在与姜某的通话中表示愿意替裴某偿还债务,但姜某要求其在上述欠条上签名确认时,陈某明确予以拒绝。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裴某及其母亲陈某共同返还货款53716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与裴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姜某向裴某支付了货款,裴某未按约向姜某交付货物,在其向姜某出具欠条认可欠款537164元的情况下,姜某要求裴某返还537164元货款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债务加入要求第三人必须有明确、清晰、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根据陈某与姜某的通话内容可以认定,陈某是基于其与裴某的母子关系向姜某作出辅助还账的承诺,这更多是出于亲情、道义上的帮助,不能等同于陈某愿意加入案涉537164元债务的偿还,且陈某明确拒绝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的行为,直接证明了其主观上不愿意与裴某共同承担案涉债务,故法院对姜某要求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其法律后果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责,债权人可不经顺序限制直接要求第三人清偿债务。正因其后果如此严苛,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具体性、确定性、无歧义性,不能仅凭模糊表态即予推定。
本案中,陈某愿意替裴某偿还债务的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意思表示客观解释规则,结合其明确拒绝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综合判断,则其真实意思显而易见——其所表达的是一种基于母子亲情的道义协助意愿,而非以自身财产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承诺。“口头答应帮忙”与“书面确认共债”之间,隔着一道意思表示性质认定的鸿沟:前者是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后者是法律行为,直接创设连带债务。
本案判决的价值,不在于否定亲情在债务履行中的积极作用,而是明确了情理上的仗义执言不能自动升格为法律上的责任承担,唯有具备明确、具体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在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作出可靠区分。债权人应当将“好听的话”转化为“有用的证据”,第三方应当厘清“好意调解”与“自愿背债”的界限——这既是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也是行为自由的应有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债务加入要求第三人必须有明确、清晰、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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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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