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远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催收非法债务罪为刑修(十一)新增罪名,列为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排在寻衅滋事罪之后,来源于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低于寻衅滋事罪,解决的是实践当中将非法讨债行为均囊括到寻衅滋事罪中,不当扩大口袋罪的适用范围的问题。目前催收非法债务罪适用最广泛的领域见诸于恶势力犯罪中的“套路贷”,即以暴力胁迫手段或软暴力追讨高利贷,其罪状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存在较多方面的重叠,司法机关多以相同性质行为罗列数个罪名,从而达到数罪并罚给被告人较高刑期的结果,辩护人多以行为手段相同,案件起因系追讨债务,应以新法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从而达到量刑辩护的目的。

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首先面临的是新旧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在新法生效前已经形成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适用旧法无可争议,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新法生效,按照旧法、新法均构成犯罪,但新法适用刑罚较轻时,我们应当按照“从轻”原则适用新法,但这一结论通常是新法对旧法某一罪名的法定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才能得出的。如果新法增设了全新的罪名,法定刑也相对较轻时,我们不能简单的对两个不同罪名的法定刑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比较适用,这也是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裁判说理理由与辩护人观点的主要分歧。

催收非法债务罪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行为手段,包含了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潜入住宅、恐吓跟踪等,囊括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的行为手段。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包罗万象”的现象,与该罪脱胎于寻衅滋事罪是不可分割的。寻衅滋事罪可以被称之为口袋罪,是因为我们可以将所有无法准确定性的行为或认定罪名的证据存在瑕疵时,都以寻衅滋事罪归罪追责。而催收非法债务罪又是对寻衅滋事罪在“讨债”领域的具体化,规避的是寻衅滋事罪中以“无事生非”为核心的入罪条件,即便是高利贷、套路贷都具备一定的“合理”,该合理是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利率区间和犯罪嫌疑人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我们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索要本金和合法利率区间的行为认定为“无事生非”,两个罪名之间的不法类型具有一定程度的连续,将以“讨债”为目的的寻衅滋事行为从寻衅滋事罪中剥离出来,单独予以定罪处罚,处以更轻的法定刑,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质上是对旧法的修改,对于在新法生效前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在新法生效后裁判的,催收非法债务罪量刑较轻,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适用新法显然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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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按照旧法构成人身、财产类犯罪,按照新法构成较轻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时,能否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从催收非法债务罪法条内容的嬗变看,最终审议通过稿删除了草案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似乎排除了发生竞合择一重的情况。假使行为人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杀或重伤的后果,按照该条的法定刑,最高刑期只有三年,这样的判决结果很难让人接受,罪责刑也不适应。所以删除审议稿中的竞合条款并不是承认该罪与其他罪不能发生竞合,而是在催收非法债务罪“情节严重”限度内不能将该罪与寻衅滋事罪竞合,排除了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情况。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行为程度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情节严重”相当,同时也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因寻衅滋事罪法定刑重于催收非法债务罪,按照择一重罪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按此理,催收非法债务罪就成为具文,没有适用机会,所以删除条款应属于注意规定。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人身、财产类犯罪发生竞合择一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按照前面所举例,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手段突破了重罪的入罪标准,尤其是具备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择一重,但应排除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例如行为人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索要债务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应当被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上的刑罚,而不能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罪虽然也规定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情节,但该限制情节不应当包括加重处罚情节,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应当轻于非法拘禁罪。总而言之,催收非法债务罪脱胎于寻衅滋事罪,当犯罪嫌疑人以索要非法债务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排除适用寻衅滋事罪,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但催收非法债务罪并不能排除人身、财产类犯罪,当行为手段升级,造成后果严重,尤其是出现法定刑升格条件时,再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则罪责刑不适应,不能完全评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者简介:
安远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所刑事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核心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尤其在跨境类犯罪(涉虚拟货币、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等)、性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诈骗类)、职务犯罪案件(贪污、受贿罪)、环食药知案件(涉野生动物罪)的全流程辩护与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