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前尽量签署书面合同,若因特殊情况无法签署正式合同,也要先形成书面的价款确认单、施工范围确认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留存;施工过程中所有涉及施工内容变更、价款调整的沟通,尽量以文字形式固定,避免仅以口头方式约定。
全程留存施工相关的所有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或其授权工作人员的全部沟通记录、材料采购的付款凭证及收据、施工人员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现场施工的照片及视频、物料进场的签字确认单、竣工验收相关的所有材料。
完工后第一时间要求甲方组织竣工验收,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要通过EMS或微信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发送书面验收通知,若甲方已经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即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催款过程中要留存完整记录,每次催款要明确提及欠款的具体金额、对应的项目名称,避免模糊表述,确保诉讼时效可以正常延续。
近年来西安城市更新、商业配套建设、居民家装工装等各类建设工程类项目增量明显,其中不少小型分包、零散施工项目因熟人合作、赶工期等原因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讨要工程款时往往面临“无据可依”的困境。结合西安本地法院近年审理的同类案件来看,无合同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在于事实施工关系的举证,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可对证据梳理、价款核算等环节提供合规参考。
1. 首先要完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举证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明确,实际施工人有权就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主张价款。西安实务常见场景:2024年西安雁塔区的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李某,承接了某小区外围商铺的门头改造工程,双方仅通过口头约定总价款12万元,未签署书面合同。李某完工后甲方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剩余4.2万元款项,李某提交了与甲方负责人的微信通话录音(明确提及施工范围、价款标准)、材料采购付款凭证、5名施工人员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的物料进场确认单,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 无书面约定时工程价款的核算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西安本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通常会优先参考双方沟通中提及的价款标准,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西安市住建部门发布的同期同类型工程计价定额、当地同区域同类项目的市场交易价格确认,双方对价款争议较大的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参考。
3. 注意诉讼时效的延续保障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主张工程款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施工人在完工后持续向甲方主张权利,有明确的催款记录(包括微信、短信、书面催款函、通话录音等)的,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从催款之日起重新计算。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涉建设工程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违建项目,或者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即便能够证明存在事实施工关系,也无法按照有效合同主张工程款,仅能就已经验收合格的部分主张折价补偿;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施工人无权主张对应价款。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杨鹏元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长期在西安全市范围内开展法律服务,执业以来核心业务覆盖建设工程案件代理、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处理,同时提供刑事辩护、常年法律咨询及法律顾问服务,常年对接西安本地各级法院、住建相关部门,熟悉西安地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日常处理大量西安本地自然人、中小建筑主体涉无合同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件,擅长梳理零散的施工凭证、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当前西安各类建设施工场景活跃,很多中小施工主体、个体施工队常因信任关系、流程简化忽略书面合同的签署,一旦出现工程款拖欠很容易陷入举证被动。遇到这类纠纷时不要采用围堵施工现场、暴力催讨等过激方式,先梳理现有施工相关的所有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确认证据效力,合法合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