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矿业报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矿业权出让的法定原则;2026年6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核心配套法规,对矿业权出让前的核查义务及责任承担作出全链条细化规定,同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对许可进行审查、对错误许可依法赔偿”的核心要求,彻底解决了过去拟出让区域不符合规划、企业拿矿后无法开发的历史顽疾。

《条例》明确了矿业权出让前的核查义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结合新矿法第九条、第十八条及《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矿业权出让前的核查义务完全法定。前置核查要求明确:矿业权出让前,出让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确保拟出让的勘查、开采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同时需根据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和供需形势统筹安排,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及时安排出让,不得以未核查的区块违规出让。错误出让的责任同步清晰: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因出让部门核查有误等导致矿业权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无法进行勘查或者开采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部门应当返还矿业权出让收益,造成受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与旧规自然资规〔2023〕6号文相比,《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出让部门的核查义务与赔偿责任,效力层级更高,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更加紧密。

这一制度的落地,实现了三重维度的法治进步。一是落实“权责一致”,契合《行政许可法》核心要求。过去部分地方出让部门未核查区块是否符合规划,导致企业拿矿后无法开发、收益受损的问题长期存在,《条例》明确核查义务与赔偿责任,正是《行政许可法》“有权必有责、侵权必赔偿”在矿业领域的落地,从制度上杜绝了违规出让、忽视企业权益的问题。二是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保障合法权益。过去企业常遇到“拿矿后才发现区块在生态红线内、不符合规划”的问题,现在出让前核查规则从源头避免了无效矿业权出让,使企业前期投资风险大幅降低。三是提升出让规范性,维护市场秩序。核查义务倒逼出让部门规范出让流程,避免“人情出让”“违规设权”等问题,结合《条例》第十二条“竞争性出让公告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不得差别对待”的规则,矿业权出让的公平性、透明度大幅提升。

对企业而言,这一规则带来的机遇与合规要求并存。政策红利方面,企业拿矿风险大幅降低,出让前核查确保区块符合规划,无需担心拿矿后无法开发的问题;若因出让部门核查有误导致无法勘查、开采的,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出让收益并获赔财产损失,权益保障有法定依据。合规成本也显著下降,无需为应对区块规划冲突投入额外的时间、资金成本,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向主管部门提供可设立探矿权区块来源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奖励或补偿,参与该区块竞争性出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拿到矿业权,进一步降低了拿矿成本。救济渠道也清晰明确,《条例》明确了企业维权的法定路径,因出让部门过错导致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合规红线同样清晰:企业需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不得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矿业权,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拿到矿业权后需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矿种、范围、时限开展勘查开采,不得擅自变更;涉及战略性矿产的开发需严格遵守保护性开采要求,违法行为一律按新矿法条款从重追责。

针对新规落地,矿企可做好三方面准备:一是参与矿业权出让前,可先自行核查拟出让区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存在权属争议,避免后续纠纷;二是拿到矿业权后,若发现因出让部门核查有误导致无法开发的,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返还收益并索赔;三是战略矿产企业提前准备产能建设、资源储量等证明材料,符合急需保供条件的,直接对接中央或授权省级部门申请直接授予采矿权绿色通道。

总之,《条例》明确的出让核查与责任承担规则,是新矿法与《行政许可法》在矿业领域协同落地的重要标志,既强化了出让部门的权责约束,也筑牢了企业的权益防火墙。真正有技术、有实力的矿业企业迎来更公平、更可控的发展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