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很多辩护律师就旁听权、管辖、回避问题提出了异议,结果公诉人回应称这些是“无休止的程序纠缠”,一下子引发了众怒,场面一度失控。尽管朱孝顶律师、邓学平律师、杜家迁律师、侯志远律师、黄竞宇律师等都提出了犀利的批评意见,但公诉人自始至终没有就此道歉,说明这绝非无心之失,而是根植于某些公诉人内心的对程序辩护的成见。而这成见,像一座大山。

在这起案件开庭前,法院称已经发布公告,但辩护律师发布到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的开庭公告,却均迅速地被一只无形的大手删除。提前报备的旁听人员,也不能按预期进入法庭,反而被一些早已安排好的“代表”占坑。法庭出现空位后,合议庭宁可让医护人员入庭占座,都不愿把席位留给已经在外等候一天多的知名法学教授,也怪不了辩护律师称公开庭审已经变味。一分钟能解决的问题,硬是断断续续争论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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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源于网络维权,被告人发帖时仅仅关联了当地的领导,就被省公安厅厅长黄某批示,被市局局长王某批示,成立专案组联合作战,跨省抓捕,罗织罪名,套上“寻衅滋事”口袋罪,被律师痛批行政干预,不应由被告人案发前就已控告的公安机关侦查,更不应内部指定管辖,置本应回避而不顾,自己审自己的案件。甚至把十多年前已经不起诉的案件,都当做“漏罪”重新追诉,尽显打击报复之能事。

辩护律师在庭上发表的观点,有理有据,我心有戚戚焉。这种汇集了诸多全国知名刑辩律师高水平的辩护,于我这个有着执业二十年经验的兼职律师,都觉得是很好的学习机会。可是对面的公诉人却时而面露不屑,时而不耐烦地转笔,对辩护人提出的法律监督请求置若罔闻,在回应时更是搞起了人身攻击。立场观点可以不同,但直接把程序辩护斥为“无休止的程序纠缠”,确实体现了对程序的漠视,以及对律师的极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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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十年前学刑诉时,老师就告诉我,程序是实体之母,没有公正的程序,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实体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落实庭审实质化,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必然要求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辩论权,包括辩护人依法提出的程序性申请。将正当的程序辩护贬称为“无休止的程序纠缠”,无异于否定程序法在刑事司法中的独立价值,也背离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基本方向。

程序正义不仅不会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反而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发现。若不是我们对杨松发被刑讯逼供的问题揪住不放,坚持认为认罪口供应当排除,他可能就不会从死缓的深渊里出来被重获自由。若不是我们提出部分证据没有经过质证就作为定案依据,青海的那个被判无期徒刑的诈骗案件不会在二审直接发回重审,可能也就没有后续的改判无罪了。若不是我坚持山东平度公检法应该回避,那两位老人被打击报复的寻衅滋事案,也不会被移送到异地开庭,并在庭审后迅速获得取保了。

其实,从最高检印发的《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文件可以看出,检察系统是致力于保障律师程序辩护的权利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也是要求公诉人应充分尊重诉讼参与人以及用语规范。所以,庭审中公诉人把程序辩护称为“无休止的程序纠缠”,可能是个别公诉人觉得这些刑辩律师的程序辩护已经切中了要害,因此选择用情绪化的方式回避实质争点,通过贴上负面标签来否定对方的正当性。

我曾旁听湖北某中院在庭审过程中时,目睹审判长把辛本华律师的程序辩护归类于扰乱法庭秩序,今又听闻西北某地公诉人如此贬损程序辩护,不仅悲从中来。二十年前,我奔着对程序正义的向往踏上刑辩之路,如今却发现司法观念不仅没有进步,反而在倒退。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律师依法提出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是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怎么能被视为“无休止的程序纠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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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控辩力量天然不对等。检察机关掌握侦查资源和国家公权力,被告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辩护律师通过程序性辩护——发现侦查程序中的瑕疵、质疑证据的合法性——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确保被告人在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力量时,仍能获得公平的审判机会。因此,程序性辩护的目的并非阻碍诉讼进程,而是确保诉讼进程本身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辩护不是在“纠缠”,而是在为案件的公正裁判扫清程序障碍。

公诉人的这种言论,其实暴露了检察机关某些工作人员一直以来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控诉职能轻法律监督的心态。他们甚至因为自视代表国家,手握权柄,有着迷之自信的正义感和优越感,失去了对可能无辜的被告人起码的悲悯之心,以及对法律良知和底线的坚守。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对程序违法的放任,终将反噬检察机关秉持的公正底色,对辩护权利的敌视,也终将成为其公信崩塌的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