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存在从轻处罚的空间。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4日凌晨,黄某开车路过广东省XX市某路段时,认出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是李某的车辆。因与李某存在矛盾,黄某点燃摩托车泄愤,导致多车连环受损。案发后,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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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黄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黄某具有坦白情节。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黄某自愿认罪认罚。黄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黄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黄某积极赔偿多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体现了其悔罪态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宽处罚,最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赔偿谅解情节在故意毁坏财物案件量刑中的实际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能够有效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同时,赔偿谅解与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相结合,能够对最终刑罚裁量产生积极影响。此外,因个人纠纷采取毁坏财物方式泄愤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面临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