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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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与破产衔接的司法实务中,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务通常会停止计息、执行中止。

那么,债务人破产的,担保债务是否应停止计息?从何时开始?

最高院入库案例《上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宁夏某纸业有限公司、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主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主债务因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相较于主债务而言,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因此,担保债务也应适用主债务因破产受理停止计息的规则。

【裁判观点简析】

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但责任范围会因破产程序的发生而受到一定限制。具体法律规则如下:

一、 担保人是否免责?

不免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仅处理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问题,并不免除担保人的法定担保义务。

二、 担保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

以“破产申请受理时”为界,且以“未受清偿部分”为限。

1.停止计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主债务停止计息(利息仅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债务亦同步停止计息,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不得超过主债务范围。

2.按未受清偿部分承担责任:债权人必须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担保人仅对破产程序中经确认且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已获清偿的部分,不得再向担保人主张。

三、 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可以“并行主张”。债权人可以一边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一边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两者并不冲突。债权人无需等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行起诉,但起诉时主张的金额应扣除债权人已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分得的金额。四、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如何救济?

享有追偿权。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若担保人全额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担保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即代位行使债权人的破产分配权利)。

注:以上为一般性法律规则,具体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需结合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以及破产程序的实际清偿情况综合判定。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仍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务人破产不构成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程序障碍。但保证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破产受理之日停止计息,拒绝承担后续新增罚息,避免超额承担担保责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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