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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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企合作、征地拆迁、项目开发实务中,很多地方政府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企业作出土地出让、容积率调整、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损失补偿等政策性允诺。

那么,政府会议纪要作出的行政允诺无法实现,可起诉要补偿吗?

最高院在《南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再审案》中明确:

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政府会议纪要作出的行政允诺,对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允诺的优惠政策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时,政府应就企业因信赖该允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企业在政府主导下支付的额外补偿费用,有权依法起诉要求政府予以补偿。

本案焦点为,“优惠、补偿”行政允诺未实现后的责任分担问题。

案涉损失客观存在且已无法通过〔2010〕49号会议纪要提出的通过“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的方式解决,只能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

南阳市政府虽然在〔2010〕49号会议纪要上载明了就配套费给予优惠、补偿,但没有进一步说明配套费的具体内容,亦无相应落实兑现方案,故该问题责任主要在南阳市政府及南阳市自规局一方。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中,南阳市政府在〔2010〕49号会议纪要作出后,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号会议纪要允诺的“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南阳市政府未能从有利于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有利于推进本地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与某某公司协商沟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某某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因此,本院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情况,判令南阳市政府一方承担案涉1682.309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1545万元。

周军律师提醒,对外落地的会议纪要,构成有效行政允诺。会行政允诺无法兑现,需赔偿企业信赖利益损失。政企合作中,企业务必留存完整证据:政府盖章的会议纪要原文、对外公示材料、资金垫付凭证、项目投入记录、沟通对接记录等,佐证自身善意信赖及实际损失。一旦政府允诺因政策、规划原因无法兑现,无需被动承受损失,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补偿。即便优惠政策无法落地,也可追回实际投入的经济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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