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新修订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于5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条例》贯彻落实上位法,顺应时代需求,在进一步完善健全养犬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养犬人责任、彰显城市管理温度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条例》将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全域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限制养犬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由管委会负责限养区的划定和公布工作)。
  《条例》规定,在限养区内,每户只能养1只犬(除导盲犬等服务犬外),这也是2010年起实施的原养犬条例的制度延续。若有繁殖幼犬的,幼犬在出生后3个月内,需通过送交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饲养,或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方式,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条例》明确携犬外出须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牵领,拥挤场合主动收紧;乘坐电梯须采取收紧牵领绳、戴嘴套或装入犬笼等安全措施;养犬人随身携带清理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不同额度的罚款。携犬外出未采取防护措施,情节严重者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清理犬粪拒不整改的处200元罚款;未拴养圈养犬只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犬吠扰民不予制止,由公安机关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采取措施控制,难以控制的可就地捕灭。犬只伤人的,养犬人须立即送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遗弃、逃逸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层面,驱使犬只伤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故意伤人处罚款、拘留;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犬只伤人的,情节较重者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虐待或遗弃犬只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
  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城市轨道交通及公共汽车等场所禁止犬只进入。其他场所管理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但须划定活动区域。
  对于残疾人根据需要饲养必要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不再限定养犬数量,同时规定允许残疾人携带服务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杨澜综合川观新闻

同步播报
这些区域试点“实体犬只标识牌”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宋潇)8月1日,新修订后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罗威纳犬、杜宾犬、秋田犬等35种犬只及身高超65厘米大型犬禁养。
  记者了解到,实体犬只标识牌现阶段仅在成都武侯区、郫都区、新都区、东部新区、新津区、大邑县、邛崃市的限养区内开展试点发放工作。非试点区(市)县的新老犬主正常办理犬证,暂时不用点击“去绑牌”。
  养犬人完成养犬登记申请、犬证审核通过之后,可在工作日前往犬只登记对应的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绑定和领取实体犬牌。
  后期,相关部门会结合试点运行情况,完善登记系统、优化办理流程,总结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向全市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