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按键伤人”等网络暴力将有专门的法律可依。
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七章60条,明确了网络暴力定义,围绕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多方面进行了规制。
近年来,因网络暴力引发的社会公共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暴力已成为社会反响强烈的网络乱象之一。依法治理网络暴力愈发具有紧迫性,制定反网络暴力高位阶立法也成为近几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聚焦的重要议题。
当前,虽然中国已初步建立反网络暴力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但相关立法还比较分散,基本概念、平台主体责任等还不够明确。而从网络暴力治理实践情况看,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方面顶层设计还需完善。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草案。
如何界定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究竟是什么?
立法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定义网暴。
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法所称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下列活动:(一)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二)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三)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等;(四)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活动。
“这是采取了概括规定+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界定方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司法学研究所所长印波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一定义总体上具有较为明确的指引作用,也为应对新型网络暴力保留了必要空间。
但他也提到,对“集中”的认定不宜过于严格,“网络暴力既可能表现为短时间内的大规模围攻,也可能体现为长期、零散的‘微暴力’累积。网络暴力是语言暴力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和演化,具有规模性、聚集性和微暴力等特征。若过分强调‘集中’,持续骚扰、长期网络跟踪等行为可能难以得到充分规制”。
印波还表示,“煽动仇恨”“挑动对立”等表述相对抽象,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正常的观点表达与具有煽动性的攻击言论,相关判断标准可由后续配套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另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将企业等“组织”纳入了保护范围。此前学界对立法是否应纳入针对“组织”实施的网络暴力有不同意见,但印波认为,近年来针对企业、社会组织的网络攻击时有发生,商业诋毁、组织声誉受损同样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立法应当将“组织”纳入保护范围。“针对组织的网络暴力在认定标准和救济方式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可在后续实施细则中作差异化安排。”
重点规定平台治理责任
规定平台治理责任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对“平台治理”作专章规定,列有多达12条的条款。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和防护功能。印波指出,这意味着平台不能再以技术中立为由回避治理责任。网络暴力并非单个用户评论的简单累积,平台的推荐机制和流量机制可能对其形成、扩散产生放大作用。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快捷取证功能。网络暴力受害者“维权难”是反网络暴力工作长期以来的“痛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此前曾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从审判实践来看,网络暴力案件主要呈现的特点之一就是取证成本高昂。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网络用户的匿名性,被害人自己通常难以开展信息溯源、查明扩散路径,甚至无法确认行为人的真实身份,面临维权困境。印波认为,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受害人取证困难、维权成本较高的问题,有助于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还被要求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并完善涉网络暴力账号处置的申诉渠道。征求意见稿还对大型网络平台规定了特别义务,明确“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用户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快速响应机制,定期开展网络暴力风险评估,发布网络暴力治理年度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在2024年底的一场反网络暴力立法推进研讨会上,来自抖音的法务人员曾指出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上有现实困难,比如,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难,合理的批评质疑和网络暴力行为的区分存在困难,由于网络暴力信息形态丰富,难以建立精准的判断标准,同时网络暴力的规模性没有明确的标准,网络争议和网络暴力的区分也存在困难。
“平台所反映的海量内容审核压力、算法推荐的不确定性以及跨平台协同困难,确实有现实基础。”印波认为,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治理思路,是推动平台由事后被动响应转向事前主动预防。这里要求平台承担的并非不切实际的绝对责任,而是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风险防控机制。
印波表示,对平台企业而言,短期内合规成本会有所增加,需要在监测、识别、处置技术和制度流程方面投入更多资源,而从长期来看,这也有助于改善平台内容生态,降低网络暴力事件带来的声誉风险和诉讼风险。
构建协同治理体系
除了明确平台治理,征求意见稿还围绕“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进行了规制,构建协同治理体系。
在政府治理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整治、电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治理的基本体制。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或者误导性网络暴力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平台、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信息公开、谣言澄清。“这说明政府治理并非止于事后执法,在特定情形下还应及时介入,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印波说。
在社会共治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将反网络暴力纳入课程体系。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或者实施网络暴力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监护人。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也承担宣传、治理和救助职责,有助于形成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
征求意见稿还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比如一些平台的“网红大V”提出要求,明确其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实施或者组织、煽动实施网络暴力活动,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群组信息内容等的管理,依法依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范和制止网络暴力活动。
在司法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网络暴力活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实际经营地、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及时的临时救济,是立法的一大亮点。
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网络暴力告诫书制度,对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告诫,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印波还提到,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在受害人举证困难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有助于降低受害人的维权门槛。
不仅惩治,还要预防
网络平台、“网络大V”等如果违反本法相关规定,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清理订阅账号、责令限制功能、暂停或者限制营利权限、暂停相关服务、关闭账号或者禁止重新注册,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违反相关条款最高可能被罚200万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罚款1000万元,还可以并处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处罚。
在责任衔接方面,印波指出,征求意见稿较好地实现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组织、策划、煽动、教唆或者帮助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也规定依法从重处罚。不过他认为,对于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不责众”问题,征求意见稿的回应仍不充分。如何依法追究大量参与者的责任,还需要更为精细的制度设计。
印波建议,可以考虑建立与平台营业收入相挂钩的浮动罚款机制,增强对大型平台的经济威慑,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提高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还要完善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条款,确保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之间协调适用。
此外,他还提到,征求意见稿不仅要强调惩治,也应进一步突出预防。“既然定位为一部‘反网络暴力法’,其制度重心便不能止于事后惩治,而应贯彻预防性法治思维,将治理关口适当前移,突出风险预警、及时干预和平台防护等预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