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涛
近几年,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提升与合规管理持续强化,以往不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部分弹性空间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叠加经济周期下行、市场需求偏弱,企业端感知到的综合税费负担有所加重,实际税负水平有向名义税率区间温和收敛的趋势。
在7月28日国新办举行的“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介绍,税务部门以坚决纠治“开票经济”及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为重点,加力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挤出开票“水分”的同时,推动各省市废止或修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文件或协议条款833件,推动近16万户为享受一些不规范奖补等原因,而异地注册的企业迁回实际经营地,且这些企业迁回后今年上半年缴纳税收同比增长了16%。
7月29日,经济观察报就税负、政策管理等相关问题专访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志阔。刘志阔长期专注于产业政策、财税体制与企业行为的研究,2026年上半年,刘志阔与汪殊逸、陈乔伊的合作论文《宏观税负下降与中国税制改革取向》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
刘志阔认为,实际税负向理论税负靠拢,意味着税收征管真正落到了实处。当二者差距不断收窄,说明税务部门“应收尽收”正在成为现实:过去因征管宽松而存在的少缴、漏缴空间被逐步压缩,纳税遵从度有所提高。
刘志阔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短期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只能解决短期问题,不能形成长效的财政筹资机制。同时,过强的征管力度,也会影响纳税主体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感知,可能减缓企业的扩张性行为,从而阻碍经济发展。财政收支紧张的根本出路在于顶层制度设计:短期堵漏洞、中期评绩效、长期调结构,让宏观税负的稳定建立在更公平、更可持续的税制结构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对既有税基的反复加压之上。这既是缓解当前财政压力的正道,也是涵养长期税源、稳定市场预期的必由之路。
经济观察报:实际税负、理论税负、名义税率分别指什么?三者的区别何在?
刘志阔:这三个词分别对应着税收的三个环节:法律条文上怎么写、政策算下来该缴多少、最后实际缴了多少。
首先,名义税率是指税法条文里规定的法定缴税比例。如果企业享受的是税率式优惠,比如按更低的税率来征收,则可折算出实际适用的名义税率;若优惠涉及税基或税额,则难以直接对应明确的名义税率,此时需引入理论税负概念。
其次,理论税负是指在名义税率“应收尽收”的基础上,假定企业把各类“应享尽享”的优惠政策都用足,理论上应当缴纳的税收总量。这里的优惠既包括税基式优惠,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包括税额式优惠,如税额减免、抵免。它衡量的是制度设计意图之下,企业“应当”承担的税负水平。
最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真金白银实际缴纳的税款。在理论税负的基础上,纳税人最终缴纳多少税额,取决于税务部门的征管强度。如果征管相对宽松,叠加部分企业对自身应纳税负的遵从度较低,最终实际缴纳的税收便会低于理论上的应纳税额,其实际税负也就相对较低。
所以可以理解:从名义税率到理论税负,中间隔着的是各类优惠政策如何安排、兑现;从理论税负到实际税负,中间隔着的是征管强度和纳税人的遵从程度。
其实还有一层更本质的是“最终实际税负”,是税收理论研究中存在的“税负转嫁”问题,指一笔税款最终的实际承担者是谁,需要研究征缴双方、业务链条之间是如何转嫁的,明确最终税负的实际承担者。
经济观察报:当实际税负向理论税负和名义税率接近时,背后意味着什么?
刘志阔:从名义税率到理论税负,差的是各类优惠——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这些安排;从理论税负再到实际税负,差的是征管强度这层因素。
所以三者之间的距离在收窄,就是两件事在变:优惠政策的兑现和征管的落实。
实际税负向理论税负靠拢,意味着税收征管真正落到了实处。当二者差距不断收窄,说明税务部门“应收尽收”正在成为现实:过去因征管宽松而存在的少缴、漏缴空间被逐步压缩,纳税遵从度有所提高;与此同时,如果实际税负是在优惠“应享尽享”的前提下进一步向名义税率方向收敛,那就同时说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兑现也是充分的——企业该享受的优惠都享受到了,该缴纳的税款也都缴纳到位了。
这些年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征管数字化建设一直在推进:发票电子化、涉税大数据比对、跨部门信息共享,这些手段将税收流失的空间进一步压缩。所以实际税负的收敛,一方面体现了征管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征管体系和制度建设的成效。
当然,也要看到另一面:纳税人的隐性减负空间在消失。过去部分企业实际享受的“宽松征管红利”,客观上构成了一种隐性的、非制度化的减负。当征管趋严、实际税负向名义税率靠拢时,即便法定税率一分未动,企业的实缴负担也会上升,微观感受上就是“税变重了”。未来的减负应更多依靠透明的、制度化的减税降费安排,而不是继续依赖征管弹性留下的模糊空间。与此同时,征管收紧的节奏也需要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匹配。
经济观察报:不少专家认为当前宏观税负并不算高,为什么部分企业依然会觉得税负比较重?
刘志阔:企业税负的微观感受和宏观数据之间存在偏离,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税源结构,其次是税负口径,再叠加经济周期,使得这种微观与宏观的“温差”被进一步放大。
一方面,宏观税负均值被权重最大的一批企业拉低了。从税源结构看,中国的税收大多来自传统行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它们贡献了全国绝大部分的税收。但从税负分布来看,这些大企业又因为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叠加地方政府出于税源建设考虑给予的支持以及“放管服”等便利化措施,实际税负反而低于中等规模企业。也就是说,宏观税负整体水平不高,在相当程度上是由这些权重很大的大企业拉低的;而处在中间地带的企业,其相对税负并不轻,微观感受也就与宏观数据存在落差。
另一方面,“税”与“费”的口径理解存在差异。比如考虑到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各类税收优惠后,其税负其实已经降得比较低。但企业感知到的并非狭义的“税”,而是广义宽口径的综合负担——其中社保等非税缴纳,是企业负担的重要来源。小微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用人成本占企业总体经营成本的比重较高,工资成本高就必然带来社保成本的相对较高。专家所言“宏观税负”不高多指狭义税收,而企业感知的“负担重”涵盖广义税费,二者口径并不一致。
再叠加经济周期,这种痛感在当下就格外明显。用人成本对企业来说是相对刚性的支出,不会跟着业务规模同步涨跌。市场景气度偏弱、业务遇冷的时候,营业收入在下降,可付给员工的工薪和社保基本不动,宽口径负担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被动往上抬,税负痛感会更加突出。
经济观察报:政策在经济不同周期内执行会有哪些不同的效果?
刘志阔:政策文本可以是中性的,但政策效果和政策执行都很难做到中性。
先说效果,政策效果在不同周期是不对称的。就社保来说,这是一笔以工资为基数、相对刚性的支出:上行期企业收入扩张,成本被增长所稀释,痛感有限;下行期业务萎缩、收入下滑,刚性成本的分母效应凸显,企业对同样一笔缴费的痛感会成倍放大。前面提到的用人成本刚性问题,在下行周期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再说执行,政策本身是中性的,但在不同的经济阶段,税收执法机关的执法口径也很难保持完全一致。尤其是在税收收入形势较为严峻的下行阶段,一些地方难免会加大征管力度、从严从紧执行。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顺周期收缩:越是企业困难的时候,征管越紧,进而进一步抑制经济活力。
近几年税务征管趋严,夯实社保率的问题。一方面,税务部门是在规范征管、完善制度执行,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是无可厚非;另一方面也得承认,客观上带有征管机关稳定财政收入的成分。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该不该做,而在于什么时候做、用多快的节奏做。
总体来说,制度完善应徐徐图之,而非一步到位。短期加强税收征管,或者把制度在短期内提到完全规范的状态,很可能把一批效益本就偏弱、又叠加市场不景气的企业直接挤出市场。市场主体一旦大量退出,税基和就业都会随之受损,规范征管的初衷反而落空。
因此,对这些市场主体而言,或者说对以社保制度为代表的制度完善而言,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分步推进,给企业留出调整预期、消化成本的时间,在“规范”与“生存”之间取得平衡。另外,现行制度本身是不是有不太合理的设计成分,也值得反思。
经济观察报:财政收支紧张压力下,除了税务部门增加收入的办法之外,政府还应该做哪些?
刘志阔:我觉得政府更应当作的是从顶层制度设计上完善税制。
从短期来看,可以先把过去一些不够合理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比如金融行业,应当考虑进一步完善行业税制。金融业是中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税源:2024年金融行业贡献了全国税收收入的12%以上。值得注意的是,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的税收减免约占全国税收减免规模的40%,税式支出规模明显偏大。
尤为突出的是,大量针对公募基金的税收优惠制度安排,已对行业税制产生了扭曲,以审计署6月23日发布的审计工作报告为例,中国银行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优惠,逃避税23.67亿元。建议对金融领域税收优惠开展全面清理评估,重点弥补公募基金等环节的制度漏洞,将该行业的制度资源集中于服务实体经济和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期来看,需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绩效评估机制,尤其需要重点评估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截至2026年2月,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仍有865项,数量多、类型复杂,部分政策存在阶段性反复延续、工具重叠和边际效应递减的问题。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覆盖最广、力度最大的税收优惠安排之一: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已超过50万家,相关优惠规模占企业所得税收入的20%以上;叠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等政策后,工具之间可能出现功能重合、激励替代和重复支持,减税规模未必对应新增研发投入和核心技术突破,而且资格包装、错享骗享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建议优化完善税收优惠享用资质的认定标准,对优惠政策适时开展绩效评估,并据此决定一项政策的延续、调整或退出,切实提高税式支出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从长期来看,还要完善直接税制度,逐步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和筹资功能。近年来,围绕股权收益、劳务报酬、多渠道收入和境外所得的全链路核验不断强化,税收公平性有所提高,但直接税的制度性短板依然存在。特别是在资本所得领域,部分免税、低税或征管不足的制度安排,客观上造成高收入群体税负偏低、收入调节功能不足等问题。建议稳妥研究部分资本所得税收优惠的优化退出路径,分步实施、预留过渡期,逐步增强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和财政筹资中的作用,使直接税成为稳定宏观税负的长期支柱。
总的原则是,筹集财政收入应该在存量上“挤”的同时,还需要从中长期在制度上“立”。 短期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只能解决短期问题,不能形成长效的财政筹资机制。同时,过强的征管力度,也会影响纳税主体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感知,进而减缓企业的扩张性行为,从而阻碍经济发展。财政收支紧张的根本出路在于顶层制度设计:短期堵漏洞、中期评绩效、长期调结构,让宏观税负的稳定建立在更公平、更可持续的税制结构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对既有税基的反复加压之上,这既是缓解当前财政压力的正道,也是涵养长期税源、稳定市场预期的必由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