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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海法治报》刊发整版深度报道,聚焦浦东法院金融审判的一项创新实践——金融纠纷调解评估建议机制。面对科创企业债务困局,法院活用司法解释开创 “一案双文书、调判并行” 新模式,配套金融纠纷调解评估建议机制,破解银行内部审批堵点,在保障金融债权的同时,稳住企业经营、保住就业岗位。报道以典型案例切入,生动讲述浦东法院在法治框架内,平衡金融保护与市场主体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浦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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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朝辉案头并排摆着两份文书,案号相同,当事人相同,纠纷事实相似——但一份写着“调解”,一份写着“判决”。

这不是笔误,而是今年7月浦东法院金融审判庭为一家濒临倒闭的专精特新企业“量身定制”的出路。

起因是一纸借款合同里,两位保证人的配偶均“不同意”调解。如果一判了之,这家深耕科技领域十多年、手握核心技术、正在冲刺B-C轮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因近九千万元债务集中违约而倒闭,两百多名员工面临失业。

浦东法院首次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用一次“调判并行”帮助一家科创企业度过生死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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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现场

九千万元的债务陷入僵局,一块“绊脚石”导致连锁反应

张先生和另一名合伙人合作经营一家科技企业。17年来,公司慢慢发展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业内享有不错的声誉,公司员工也增长至200多人。为扩大业务规模,公司在多家银行融资。后受阶段性经营波动影响,现金流吃紧,无力偿还借款,被诉至浦东法院。

庭审中,企业表示愿意偿还,主债务人和两位保证人都同意分期还款方案,公司与其他银行的诉讼也已陆续达成调解,所有案件本可顺利收场。

僵局出在其中一个银行的融资担保上。张先生告诉记者,银行业务员要求两位负责人的配偶也要在担保上签字,才能放款。“其实我们后来咨询了律师,就拒绝了这一要求。银行业务员也回复了可以。”

张先生没想到,诉讼时两人的妻子也成了被告。两位妻子认为自己不参与公司经营,不该承担担保责任,拒绝参与任何调解。“为这事,我的合伙人都离婚了,如今让他前妻调解更不可能了。”张先生说,“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有限。有时候没败给大风大浪,却被一块石头绊倒。这一绊,连锁反应就来了。”

如果法院按照传统方式,就全部争议统一判决并进入执行,企业账户将被全面冻结。届时,这家科技公司此前与多家银行达成的总额近九千万元的债务调解协议将集体违约——债务集中爆发,资金链瞬间断裂,正在冲刺的B-C轮战略融资也将直接中止,一家手握核心技术、承载两百多名员工就业、牵动上下游产业链的专精特新企业,可能就此停摆。

张先生算了另一笔账:公司积累了大量的技术专利和行业数据资产,一旦公司破产,这些无形资产将散落流失,团队的默契和战斗力也无法重建。“有些东西,钱买不回来。”他说,“客户看到我们被强制执行,合作还敢不敢继续?投资方还敢不敢进来?”

法官找到“沉睡”的条款 一案双文书,调判并行

承办法官王朝辉没有简单“一判了之”。他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愿意调解,只有保证人配偶对责任承担存在分歧。这是一个“部分共识、部分争议”的特殊结构。

“如果因为两个人不点头,就让所有人都跟着进入判决、进入执行,对这家企业来说代价太大了。”王朝辉说。他试图在法条中寻找“非调即判”之外的第三条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这条规定长期存在,但在实践中极少适用。因为过去司法实践多适用“要么全调、要么全判”的传统路径,但在这起案件中,这条“沉睡”的法条恰好适配:同意分期还款的债务人、保证人先行签订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保证人配偶的责任问题单独开庭判决。

“我查到这个条文的时候心想:关键看我们敢不敢用、会不会用。”王朝辉说,“很多创新不是在法条之外另起炉灶,而是在法条之内找到被忽视的路径。”

路径找到了,可另一个难题横在眼前。银行方面并非不愿意帮助企业,问题在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风控流程极其严格。

“合规是金融业的生命线。自主调整还款方案、作出债务让步,没有权威书面依据,根本过不了内部审批。”原告银行代理律师说。

浦东法院金融审判庭团队负责人孙猛一针见血:“其实很多金融机构主观上愿意给企业留发展空间,但客观上缺少决策支撑。他们的顾虑是‘你让我同意分期,凭什么?审计来了我怎么交代?’。”这形成了一个悖论:调解方案明明对企业有利、银行也能接受,但银行“想调却调不了”。

更让人焦灼的是,银行内部审批流程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走完一轮可能耗费数周,而企业账户冻结一天,就意味着工资延发一天、供应商的货款迟付一天。浦东法院金融审判庭此前创新推出的“金融纠纷调解评估建议机制”,在这场硬仗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该机制由法院指导专业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全面中立评估,形成书面《调解建议函》送达金融机构。这份建议函不是普通的协商意见,而是融合了法官司法经验和行业专家研判的权威文件——既讲法律,又讲政策;既保护金融债权,又兼顾扶持科创企业的导向。

上海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中立评估部负责人官梦奚解释:“建议函加盖调解组织公章,高度契合国有银行的审核流程。相比零散的口头沟通,这份书面文件为银行内部审批提供了坚实依据,调解方案落地的概率大幅提升。”

最终,银行依据《调解建议函》通过了内部审核。

今年7月初,在浦东法院张江办公点,上海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向双方发放《调解建议函》,调解员组织签署《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法官审查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电子送达。对保证人配偶的责任争议,法庭单独开庭宣判。

两份文书,同案同出,并行不悖。

从一起案件到一套机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张先生的公司活了。调解书确认了分期还款路径,判决书厘清了担保责任边界。银行债权得到保障,企业现金流得以喘息,两百多个岗位保住了,战略投资继续推进。

“国家扶持民营经济的政策,不再是新闻里的文字,而是法院落到我们企业头上的真实帮扶。”张先生说,“司法机关主动创新办案方式,这种贴合当前经济环境的做法,真正帮中小企业解了困。”

一个案件的解决也许是偶然。但当一套机制持续激活更多案件的正向循环,偶然就变成了必然。

从2025年7月启动试点,到2026年4月正式发布,“金融纠纷调解评估建议机制”已走过近一年。累计办结调解案件50件,调解成功率96%,自动履行率100%,助力金融机构回收债权6000余万元。

这组数字背后,是数十家企业可能避免了同样的生死危机,是6000万元金融债权的“软着陆”,更是司法与市场之间一次次的良性互动。

机制在实践中不断迭代:2025年7月首案落地临港新片区;2026年4月正式对外发布;2026年7月叠加“调判并行”规则,实现模式升级。法院还根据金融机构建议,优化了文书流程——正式建议函签发前先发草案,经各方认可后再定稿,最大限度适配银行内部审核节奏。

浦东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余韬向记者透露了机制迭代中的一个细节:“曾有金融机构跟我们提出来,调解评估建议是不是可以先征求一下他们的意见,以便更顺畅地走内部审批流程。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现在调解组织出具正式文本之前先出初稿,各方认可后再定稿。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从实践中‘长’出来的。”

余韬表示:“司法不能只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我们面对数量庞大的金融纠纷,不能机械地按违约后果直接强制执行,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潜力、还款意愿、产业价值,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平衡金融债权保护与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路径。”

他强调说:“我们不仅仅是在处理一个案子,更是在决定一家企业的存亡、一群人的生计。”

从一起案件到一套机制,从一家企业的生死突围到数十家市场主体的免于倒下。对张先生而言,这份感触尤为真切:“我们稳住经营,才能扛起对员工、对股东、对客户、对银行的责任。对所有人,都要有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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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提供丨金融审判庭

稿件来源丨上海法治报

本文作者丨陈颖婷

本版摄影丨刘佳月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