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女职工能主张三期待遇吗?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依法解散,女职工难以主张三期待遇,个别地方例外。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42条的限制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与经济性裁员权,而第44条属于法定终止事由。当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解散决议并启动清算程序时,劳动关系的载体(法人主体)即将消灭,劳动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存续。此时,法定终止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的解雇保护。

在(2023)黔0302民初1552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会决定提前解散,系法定终止情形。劳动者虽处孕期,但《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不适用于第44条第5项之终止。劳动者主张双倍补偿及三期待遇无法律依据。法院认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的行为。

又例如在(2023)粤2071民初412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确于2022年9月23日公告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公司解散,就支付员工补偿的事宜与员工进行沟通及实际支付经济补偿,也已实际停止经营,并于同月30日向客户短信通知了售后保障等事宜。用人单位虽然于2022年10月12日才成立了清算组,及就注销事宜进行登报公告、在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备案登记,但上述公司解散事宜办理过程具有连续性、延续性,存在的时间差异尚属于在一定合理期限范围内,并不能以此否定用人单位解散的真实性。故本案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合法。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而在(2015)苏中民终字第0024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女职工在此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应当尽人道主义义务。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等,现沈某要求按月工资1530元的80%计算7个月的怀孕期间生活费8568元,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予以认定;而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故沈某依法享有产假90天,折合实际工作日为65天,应按月工资2953元计算,产假工资为8825.06元;女职工享有的哺乳期至婴儿一周岁,扣除产假期间,沈某主张8个月的哺乳期未超出法律规定,其按月工资1530元的80%计算哺乳期生活费为9792元应予准许;沈某至婴儿出生,需花费相关生育费用,结合沈某的主张,原审法院酌情认定生育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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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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