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少已经走完一审、二审程序的涉错案件,在进入申诉再审环节后,往往被上级法院以“事实需进一步查清”“程序需补正”等理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这种处理模式直接引发了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群体的普遍担忧:让曾经作出错误裁判的原办案机关进行“自我纠错”,天然存在立场中立性不足的隐患,既难以完全排除原有办案思路的惯性影响,也容易让当事人对重审结果的公正性产生预设性不信任。
而且,同一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多次回流,当事人需要反复参与庭审、提交材料、沟通诉求,原本已经因诉讼消耗大量精力的维权过程被进一步拉长,不少当事人为了等待最终结果,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时间、经济成本,甚至陷入“终审不终”的循环怪圈,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得到终局性的保障。
与此同时,大量案件的反复流转也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让本就紧张的审判力量被重复的程序事务消耗,反而拖慢了整体矛盾化解的效率。
针对这一长期存在的实践痛点,《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制度指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提出要坚决力戒“就案办案”“结案了事”“程序空转”三类实践偏差,进一步强化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职能,通过细化改判与发回重审的明确标准,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全流程的跟踪指导和通报问责机制,从顶层设计层面为再审申诉案件的办理划定了优化方向。
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防线,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理应承担起更核心的监督责任,不再将已经发现原审错误的案件层层转交回原审法院重审。
当上级法院通过再审审查,明确查明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存在根本性偏差、法律适用出现明显错误,或者实体处理结果显著不公时,应当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放在优先位置,充分预判发回重审可能引发的群众顾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直接改判。
这种优先直接改判的处理方式,能够从根源上切断案件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之间反复循环的链条,既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避免程序的无效重复消耗,也能直接向当事人传递司法公正的确定性,推动矛盾在再审环节得到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治理目标。
京坤律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倡导再审申诉案件优先直接改判,并非完全否定所有发回重审的适用空间。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我国再审案件始终以提审为基本原则,只有当案件出现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严重程序瑕疵时,才适宜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补正程序缺陷,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审级利益与基本程序权利,这一例外安排也兼顾了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