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企业短期、临时性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是否应当配合?
「法律解答」
倘若该情况属实,且不存在对劳动者岗位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侮辱性、未降低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临时性、短期的将劳动者调派至其他岗位进行帮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常见的情形例如有职工请病假、事假或订单临时增加等等,该等情形符合常理,用人单位利用自主经营权调整劳动者岗位具有合理性。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援、临时工作安排并没有显著增加劳动者的通勤成本,或给予了劳动者适当的补贴补助,向劳动者告知调岗的目的和安排,同时也没有对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作出不利的变更,其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并没有明显变化,用人单位就该事宜充分进行了磋商,那么劳动者有配合的义务。
根据某公司与杨某于2023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杨某的工作地点为黑龙江,包括出差或短期驻外的安排(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某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杨某的工作能力与绩效考核结果,对杨某的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同时按薪资制度调整薪酬待遇。某公司选调杨某短期支援绥化地区业务,工作性质为短期支援,时间为90日,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杨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服从某公司的工作安排。因杨某在接到支援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到岗,某公司三次向其下达书面警告记过处分,其仍未到岗参加工作,杨丹符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连续旷工超过三日的情形,某公司与杨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2025)黑民申2784号
首先,本案中,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岗位为技佐职,但某公司作出产线支援决定是出于市场客观情况变化,由于公司订单需求减少,无法满足白班、夜班双班作业条件,故其通过暂时取消夜班,安排其他岗位人员进行临时性轮流支援以提高产线质效、避免经济性裁员。同时,支援工作内容较为简单,员工薪资待遇不会出现长期性、大幅度降低,工作时间、时长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具有临时性(仅持续3个月)、轮流性(每人每月支援两周),不会对劳动者基本权益造成较大影响。另外,该工作安排适用于全体行政人员,并不具有针对康某的惩罚性、侮辱性,故该产线支援决定系公司在特殊时期采取的临时性举措。
参考案例:(2023)苏0505民初6107号
倘若用人单位假借临时调岗、支援为名义,进行长期调岗,或明显降低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变更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性质,那么将会承担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原告与被告某某能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成都,故某某能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支援”为名将原告安排到遂宁工作的行为,实质是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且原告作为普通生产岗位员工,跨地市州变更工作地点,明显增加了原告的通勤成本与生活成本,故被告单方面要求原告到遂宁工作的行为并无合理依据,原告未到遂宁工作不能认定为旷工。因此,被告以原告于2024年3月18日未接受其安排到遂宁工作属于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参考案例:(2024)川0191民初2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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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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