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夫妇育有一子小陈。小陈与杨女士于 2007 年结婚,2018 年离婚。陈老先生夫妇声称,2015 年,因二人名下有房,二套房税费较高,故借用小陈、杨女士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 277 万元。陈老先生夫妇实际缴纳了房款、税费,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关于购房款,陈老夫妇主张是拆迁获得。2018 年小陈与杨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杨女士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陈老先生夫妇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并办理过户。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首先,关于购房款的支付问题。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购房款及房屋契税是从陈老先生的个人账户中支出,但根据生效判决书查明及判决的内容,小陈及杨女士均享有拆迁权益,且陈老先生夫妇未充分证明其对拆迁补助款进行了析产,故不能就此认定账户支出的款项是其个人财产。其次,关于居住情况。小陈与杨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系小陈的父母,双方均认可购房后共同居住,考虑到原有的家庭关系,陈老先生夫妇交纳相关费用亦在情理之中。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借名购房约定。
律师胜诉心得(被告杨女士胜诉)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准确分析了购房款的来源性质。本案中,购房款虽然从原告账户支出,但该账户中包含了被告小陈、杨女士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不能简单认定为原告的个人出资。同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是中国家庭的常态,不能仅凭居住和缴费事实就认定借名买房。特别是在离婚协议已经对房产作出处理并完成过户的情况下,法院会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和交易安全。这提醒我们,借名买房一定要在购房时就明确约定,不能等到子女离婚时才事后主张。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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