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电子计价秤使用单位、销售单位、集贸市场主办者、广大消费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 2184—2025)已于2026年1月8日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 1204—2025)将于2027年1月8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新规适用范围
本次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大于100kg的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电子计价秤。
二、新规电子计价秤核心功能
(一)开壳锁机,授权解锁
电子计价秤外壳一旦被打开,将自动锁机,需授权人员用动态密码解锁,从源头杜绝拆机改装。
(二)唯一信息,全程可溯
每台电子计价秤出厂均具备唯一性身份信息,可通过扫铭牌上的二维码,核对二维码跳转页面中的信息和铭牌中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认定为假冒或无证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三)三码一封,全程监管
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铅封,覆盖生产、检定、维修全流程,数据同步汇聚至“全国电子计价秤智慧计量监管平台”。
三、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要求
(一)生产企业
应按照型评大纲加快产品技术升级,完善防作弊设计与信息标识管理,对照型评大纲要求生产,具备开壳锁机、唯一性标识、三码一封等功能,并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CPA)。自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及销售不符合型评大纲(JJF2184-2025)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
(二)销售企业
2026年1月8日起不得购进、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新评价大纲技术要求、唯一性身份信息缺失或无效、“三码一封”不完整及铅封破损的电子计价秤;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并保存进货台账,确保所售产品来源合规、信息可溯。
(三)使用单位(各类经营商户)
应对在用电子计价秤进行全面自查。2026年1月8日后新增或更换的电子计价秤应符合新规要求,购置时应当要求销售单位提供型式批准证书,查看电子计价秤铅封、铭牌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可见;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定周期为一年,定期送检,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或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原有型号经检定合格的,可使用至2027年1月7日;自2027年1月8日起,必须使用符合新规且满足“开壳锁机、唯一性核查、三码一封”等技术要求的电子计价秤。现有合规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至2030年1月8日。
(四)维修单位
从事电子计价秤维修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开展维修工作,严禁擅自改装、拆卸电子计价秤的防作弊装置、铅封及唯一性标识,严禁通过维修植入作弊程序、改变计量性能;应当建立维修台账,记录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维修时间及检定情况,留存维修痕迹,确保维修过程可追溯。严禁维修无唯一性标识、铅封破损严重等电子计价秤,发现此类产品应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集贸市场主办单位
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场内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和申请检定,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组织经营户学习电子计价秤新规要求,督促其按期更换符合标准的电子计价秤,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开展检定、监管工作;配备符合新规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并放置在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复秤。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计量投诉纠纷。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州各电子计价秤相关经营主体,须立即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及时更换符合标准的电子计价秤,全面规范自身计量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力度,对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违法案例。请各相关经营主体严格遵守本告诫书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计量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0743-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来源:花垣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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