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招投标的应该都遇到过这种情况:项目不错,自己也有意向,但自身资质差那么一点,想着找一家公司组成联合体一起投,结果翻开招标文件一看——白纸黑字写着“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时候很多人会问:招标人这么写,算不算违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但是要注意,这条说的是“不得强制”和“不得限制竞争”,并没有说“必须接受联合体投标”。也就是说,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特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所以,单纯在招标文件里写“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身不违法。
那什么情况下算违规?
第一种,项目本身适合联合体做,但招标人故意不接受。比如一个大型工程项目,既需要建筑施工资质,又需要设备安装资质,单一企业很难同时具备。这种情况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等于把绝大多数有实力的企业挡在门外,涉嫌限制竞争。
第二种,为了排斥特定投标人。如果招标人明知某几家潜在投标人只能通过联合体形式参与,故意设置“不接受联合体”来排除他们,这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种,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特殊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项目适合中小企业参与,招标人不得以“不接受联合体”为由,排除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参与的机会。
作为投标人,怎么判断合不合法?
一是看项目本身。这个项目是不是单一企业很难独立完成?如果是,那“不接受联合体”就可能不合理。
二是看招标人的真实意图。是不是为了排除某些投标人?如果是,那就违规了。
如果你觉得某个项目的“不接受联合体”设置不合理,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要求说明理由,这是你的权利。
总的来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条规定,本身不违法。但如果这个设置没有合理依据,或者明显是为了排斥竞争,那就踩了红线。碰到这种情况,先别急着放弃,看看项目是不是真的不适合联合体做。如果是,那只能认了;如果不是,可以大胆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