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盘活房地产存量市场,规范二手房以旧换新活动,近日,南沙开建集团正式发布了住房“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本次“以旧换新”首批试点收旧总额度达30亿元,覆盖广州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存量住宅,区属一级国企背书直接收购旧房,一站式置换优质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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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方案全文公布如下:

总体原则

本方案旧房收旧主体为广州南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建集团”)全资下属广州南沙开建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旧主体”)。

“以旧换新”是指开建集团下属收旧主体通过购买旧房产权人旧房,支持旧房产权人购买开建集团提供的房源(以下简称“新房”)的方式,实现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以旧换新方式‌

1

以旧换新收购原则

旧房产权人选购新房,并向收旧主体支付诚意金,收旧主体按程序收购旧房产权人房屋产权,原则上旧房收购价以评估价格为依据,收购旧房总价不得超过购买新房总价。

2

以旧换新收房额度

分期分批实施收旧,首批试点总额限额30亿元,后续额度调整以收旧主体公告为准。

3

旧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旧房范围:广州市范围内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产权清晰,无查封、无抵押(银行按揭贷款除外)、未设立居住权,用途为住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协助开展带押过户。后续范围调整以收旧主体公告为准。

使用状态‌:可正常居住,无重大结构缺陷或纠纷。

房源楼龄:原则上不超过30年,超过30年的,旧房产权人需向收旧主体申请检查确认房屋可靠性。

4

选购新房范围

旧房产权人应在开建集团提供的房源库中选购新房,如后续有调整,以公告发布为准(附件1)

旧房收购流程

(一)发布公告

每批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以公告发布日期为准,公告形式为线上线下并行。

(二)提出意向

旧房产权人根据公告,自愿填写《“以旧换新”申请书》(附件2)并向收旧主体支付诚意金,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由收旧主体进行资格审核,经收旧主体审核通过后具有“以旧换新”资格,如审核不通过,则诚意金原路无息退回。

(三)旧房实勘

实地核查旧房权属、面积、结构、朝向、建成年代及装修状况等,为后续定价评估、风险排查和收购方案制定提供真实依据。

(四)收购价格

按以下规则进行确定:

  1. 收旧主体对旧房产权人“以旧换新”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旧房进行评估,确定旧房评估价。
  2. 旧房收购价确定:收购价不高于旧房评估价,且旧房收购总价不得高于旧房产权人所购买新房总价。如旧房产权人不接受旧房收购价或不按收购原则认购新房源,可自愿放弃申请,诚意金原路无息退回。

若旧房产权人认为收购价格与同类房源市场价差异较大,需提供至少2套可比房源(与旧房面积、房龄、地段等条件相近)近3个月内的市场成交价作为依据,且该依据显示收购价格低于上述房源成交均价达30万元及以上时,可以向收旧主体申请复核收购价格。

(五)签订以旧换新协议

旧房产权人对旧房收购价无异议的,在收购价格确定后与收旧主体及新房开发商/产权人签订《“以旧换新”协议》(附件3)并锁定新房房源。

(六)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在《“以旧换新”协议》生效后,旧房产权人与收旧主体按旧房收购价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旧房产权人同意将收旧资金用于购买已选择的新房。

(七)签订新房买卖合同

旧房产权人与新房开发商/产权人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按程序办理网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收旧主体结合旧房产权人旧房过户情况、新房按揭贷款办理情况、新房网签等情况按约定向新房开发商/产权人支付收旧资金,不足部分由旧房产权人按合同约定向新房开发商/产权人支付。

购买新房及旧房移交

(一)新房选定期限

旧房产权人填写《“以旧换新”申请书》并支付诚意金,旧房收购价格经收旧主体审核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旧房产权人需明确是否同意按该收购价格参与本次以旧换新,不同意则以旧换新终止,诚意金原路无息退回。若同意该收购价格,原则上需在收购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以旧换新”协议》锁定新房房源,逾期未签订的,本次以旧换新终止,诚意金不予退回。《“以旧换新”协议》生效后,在该旧房办妥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过户至收旧主体及该新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如需)后,诚意金转为新房认购定金,由收旧主体代旧房产权人向新房开发商/产权人支付。

(二)新房选定程序及规则

在选房过程中,若出现2人及以上申请人同时选定同一套新房房源的,以诚意金支付时间在前的为先。

(三)购买新房

在《“以旧换新”协议》生效后与新房开发商/产权人签订新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程序办理网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四)相关费用承担

以旧换新过程中涉及的旧房收旧价格评估费无需旧房产权人承担;因旧房收购、商品房买卖产生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五)交房过渡期租赁优惠政策

收旧主体完成旧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旧房产权人可继续免租金使用该旧房源直至新房开发商/产权人通知交付之日后6个月,但应自行承担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及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新房开发商/产权人通知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需完成旧房腾退和交接、户口迁出等手续,结清水、电、气、暖、物业费等,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旧房产权人在限定期限内将旧房交付给收旧主体进行后续运营的,由新房开发商/产权人等给予物业管理费减免等优惠,鼓励旧房产权人尽早交房。

附则

(一)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后期如有调整补充,由广州南沙开建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另行通知。

(二)

本实施方案由广州南沙开建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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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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