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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睢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代替考试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雇用替考者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睢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代替考试罪吗?什么是代替考试罪?应当如何理解代替考试罪中的“让他人代替自己”?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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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睢县看守所地址:睢县睢州大道与省道S211交叉口向南2公里路东。

导航:睢县富国家庭农场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睢县汽车站步行至长途汽车站乘坐睢县8路公交车到南关大众站转乘睢县5路公交车到康河站下车,向西2公里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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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睢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考试制度。这里的考试制度包括列为国家考试范围的地方考试制度和行业考试制度,如地方政府招收公务员的考试。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考试。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代替考试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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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行为:(1)代替他人考试。即主动代替那些担心自己不能通过考试的人去考试。(2)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即认为在自己考试不能通过的情况下,去主动寻找能够代替自己通过考试的人来为自己通过考试。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代替考试罪中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呢?

“让他人代替自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有考生本人积极主动亲自或通过他人帮助寻找或雇用替考者、指使替考者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还应当包括考生默认接受其他人提议并为自己安排替考的情形。因为考生既然报名参加考试,就应当履行考试规则赋予考生的义务,但考生知情后对替考行为不加阻止,其不去亲自参加考试的行为在客观上促成了替考的发生,在主观上也表明了自己对替考同意的态度,并且他人替考的最终受益者也是考生本人,其理应受罚。【睢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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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考生亲友作为代替考试行为的积极促成者,且考生亲友更多以教唆考生接受替考的教唆者、帮助考生安排替考的帮助者的身份出现。依照代替考试罪的罪状设计,对考生亲友,一般可以通过与考生形成共同犯罪的形式,以共犯论处。

然而,对于考生亲友违背考生意志帮助考生安排替考,而考生本人确不知情或强烈反对但因被控制等原因无力阻止的情况,考生本人事实上并未实施代替考试罪的实行行为,这样对于帮助考生替考的亲友也将无法通过与考生形成共同犯罪的形式以代替考试罪的共犯论处。如果考生亲友在帮助考生替考时,故意创造考生不知情或被控制等无力阻止的情形,意图使考生规避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使考生亲友与替考者形成共同犯罪的形式,对考生亲友以代替考试罪的共犯论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睢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睢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睢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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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睢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