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学员是否可以

“培训时间不充足”为由

要求驾校退还培训费?

法院判了

学员报名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培训班,多次参加驾照考试未通过,是否可以要求驾校退还培训费?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学员要求驾校退还培训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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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安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培训需要,向益阳某驾校教练支付C1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培训费3680元,某驾校为何某某进行了学员注册。某驾校为何某某交纳C1科目一、科目二考试费及驾驶证工本费,何某安通过了C1科目一考试,但C1科目二第一次、第二次考试均未通过。后经何某某要求,其驾驶证考试车型由C1变更为C2。某驾校为何某某交纳了C2科目三考试费,何某某向某驾校教练支付C2科目二、科目三培训费1500元,何某某经某驾校教练培训后,参加C2科目三考试、C2科目二第三次考试均未通过,何某某又自行预约参加C2科目二第四次、第五次考试均未通过。因最终未拿到驾驶证,且何某某认为某驾校存在违规收费情况,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交通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某驾校教练向何某某退还了1500元培训费,并约定由驾校重新给何某某免费注册,考试费用由何某某自行交纳,不再收取何某某培训费,但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后因何某某不愿意交纳重新注册的考试费用,双方再次出现分歧,何某某遂将某驾校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

法院判决

赫山区法院审理查明,何某某虽未与某驾校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但其向驾校教练支付了培训费,驾校亦予认可并为其办理了学员注册,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关系。

驾校已为何某某提供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培训及并为其考试予以报名,相关考试时间均系与何某某协商后确定。何某某在参加三次科目二考试均未通过的情况下,又自行预约两次科目二考试未通过且未告知驾校,最终五次考试均不合格,导致无法继续预约考试。驾校已履行培训义务,对其考试未通过无明显过错,且在事后双头调解过程中,驾校仍愿意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后因何某某不愿支付考试报名费而导致协商未果。何某某并无证据证明驾校存在培训不足、拒绝提供培训等问题。同时,因培训及考试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系其考取驾照的必要支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何某某因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考驾证培训作为现实中常见的培训项目,在现实中因此产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驾校作为培训机构,其合同义务是向学员提供驾驶培训服务,使其具备基本驾驶技能;学员在交纳培训费后,也有权利得到驾校提供的培训服务。学员能否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系由学员的学习能力、考试状态及驾校是否完整准确提供培训服务等因素共同决定。在此,法官提醒人们,在进行驾照考试报名前,个人应综合自身的时间、精力等情况,谨慎考虑后再与驾校签订培训合同,避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生意外。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李 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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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李鑫航

供稿:胡 红

2026年第68期之一

总第197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