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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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第124号令《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5月20日正式施行。这部规章对网络食品销售的“守门人”和“卖家”都提出了清晰、严格的要求。

据悉,新规主要明确了两类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主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简称“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通过平台、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食品的经营者。无论大平台还是小店铺,只要在线上从事食品销售,都在新规的覆盖范围。

平台提供者是网络食品交易的枢纽,新规提出了“人员要先配齐”“商户准入要实质性审查”“食品安全风险要动态管起来”“违规要果断处置”“推介食品要负起责”“投诉举报要畅通”等系统性要求。

新规还指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在网上卖食品,以下底线必须守住“五条红线”:资质必须真实有效、信息要公示到位、禁售食品不能碰、宣传要真实合法、储运配送要全程可控。其中,“资质必须真实有效”这一条,如使用虚假或他人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罚二十万元。

对入网销售企业(非个体工商户),新规还提出了更高更系统的管理要求,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将网络食品销售相关法规等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制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进货查验、信息公示、储运过程、投诉处置等。未建立制度或未配备人员的,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第40条明确提出“处罚到人”: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故意实施、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违法,不仅是企业的事,个人也要付出沉重代价。

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合规提质系列行动,对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理。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