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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早年在广东一家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1995年因为公司业务调整,他被调到北京担任常务副总。到北京后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他自己看中了一套房子,但因为当时陈先生的户籍还在广东,不是北京户口,不符合当时的购房政策,没办法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陈先生就和当时所在的甲公司商量好,由公司代他持有这套一号房屋的产权。1997年,陈先生作为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和原房主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分期把购房款都付清了。所有的产权登记手续都是陈先生自己办的,房产证也一直由他拿着,房子从买下来就是陈先生一家在住,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这些也都是陈先生在交。

后来陈先生在1997年底从公司离职,就没再跟公司联系。等到2003年北京取消了外地户籍购房限制,陈先生想办过户时,才发现甲公司早在2002年就注销了。公司的两个股东也早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只剩下周先生一个投资人还能联系上。陈先生没办法,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周先生和两家股东公司配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法人注销后,应该由它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本案中,一号房屋原来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但甲公司已经注销了。周先生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当庭认可陈先生和甲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也承认房子一直是陈先生在居住使用,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购房政策问题,陈先生在北京2011年限购政策出台前至少七年就已经符合购房条件了,只是因为公司注销、股东被吊销这些客观原因,一直没办法办理过户。如果让陈先生承担这些不利后果,就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我们抓住了三个核心点:

第一,证据链完整。陈先生保存了从买房到居住的全部证据——购房协议、房产证原件、二十多年的各种缴费单据,这些都能证明他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很多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就是因为证据保存不全,最后吃了大亏。

第二,主体资格认定准确。公司注销后,我们没有盲目起诉,而是先查清楚了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情况,把正确的被告列上,这是案件能顺利进行的前提。

第三,公平原则的运用。虽然陈先生现在不符合限购政策,但我们强调了他当年买房时是符合政策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过户,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个观点。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借名买房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所有票据都要自己保管,遇到问题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