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执行异议之诉实务中,部分被执行人会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房屋买卖事实、伪造交易凭证,由他人以“房屋买受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以逃避债务、规避财产被查封处置。

那么,当事人捏造房屋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阻碍强制执行的,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该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捏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房屋买受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的是阻碍法院强制执行、逃避被执行人债务的,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该行为不仅会导致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行为人还将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赔偿申请执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案焦点问题为,侯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房屋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受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曹某、曹某某系案涉动迁房的权利人,二人对外负有债务,案涉房屋后续被法院预查封。为逃避债务、阻碍房屋被执行,曹某、曹某某与侯某某恶意串通,签订一份无落款日期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虚构侯某某向二人购买案涉动迁房的事实。侯某某向曹某账户汇入两笔各70万元的款项,随后该两笔款项又分别汇回侯某某本人及其关联方账户,制造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假象,曹某亦出具虚假收款收据。后侯某某以其系案涉房屋合法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承认,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实为他人债务作担保。

据此,侯某某与曹某、曹某某恶意串通,捏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虚构购房事实,以买受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的是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帮助曹某等人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行为应依法受到惩处。

周军律师提醒,捏造房屋买卖关系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明确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发现此类虚假诉讼行为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举报。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无论作为原告还是相关利害关系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遇到执行异议之诉、虚假诉讼认定、逃避执行维权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