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于XX等人“合伙”,于XX等实际没出资,以资金周转不过来,大量货款没收回为由,不断引诱王XX投钱。为了骗取王XX信任,期间有一段时间把路益公司的U盾寄给王XX,让她听令收支。等到把王XX的钱骗光之后,就挂失U盾,然后说钱亏光了,把王XX拉黑,并把合伙不能清算的责任推在她身上。

我气愤不过,辞职跟这事,竟然发现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投资款中,有近40万元被直接从柜员机取出。这些资金必然是被于XX侵占了,否则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违反《现金管理暂行规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去取现金呢?报警,公安让王XX自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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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否认取款谎称不知涉案现金下落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出庭,于XX不敢出庭,有全权诉讼代理人陈长奋、陈莹代理。陈长奋否认于XX取现金,声称于XX不知道案涉资金下落,故意撒谎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对公银行卡给了王XX。然而,我找出期间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他手上。陈长奋见到撒谎被戳穿,狡辩说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钱就是合伙共有资金,必须清算才能返还,却无视于XX在阻挠清算,还攻击王XX代管U盾期间从路益公司转资金到个人账户是侵占合伙资金。核实笔录时,陈长奋不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庭后,于XX不得不提供《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承认取出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没法提供任何证据。然而,一审判决书竟然无视于XX已经庭后承认取现金,认定事实竟然是“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判王XX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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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

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仅询问。询问中,我提供证据,反复向法官说明,“合伙”中,于XX完全没有出资,资金完全是王XX的。路益公司偶尔会收到一点外来资金,但是立即被于XX取走了,根本没有用于合伙。下图就是路益公司对账但,2019年1月24日王XX投第一笔钱10万元到路益公司之前,路益的账户只有12495.54元。王XX的10万元到账之后,于XX立即疯狂取现金。到了1月27日,账户内仅剩2204.54元了。期间路益公司确实有少量其他资金转入,但也被于XX取走了,根本没用于合伙。我跟法官说得清清楚楚的。王XX掌管U盾听令收支期间,有些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也是可以说得清楚得。首先因为于XX等实际没有出资,这些钱其实都是王XX的,其次王XX转这些钱到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侵占,而是因为有大量合伙支出,收款方没提供银行账户只是提供微信支付宝账户,必须先把资金转到王XX的个人账户,然后再支付给收款方,我也说得清清楚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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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合伙时路益公司的“自有资金”

于XX在《庭后核实问题的回复》中说和王XX共同取出10万元现金,其中5万元用于买一台二手车。我在二审也提供证据,根据进出海南岛记录证明王XX不可能和他一起取现金的。虽然根据推测,于XX为了混肴视听,可能用其中的五万现金买了一台二手车,但不久之后他把那台二手车卖掉,所得款项也是被他侵占了。

然而,二审判决书出来,味道就变了。于XX在一审不承认取出现金,庭后才不得不承认这一经过在判决书中还是只字不提。王XX把资金从路益公司转到个人账户的原因也是只字不提,合伙中于XX根本没有出资、路益公司仅有的少量自有资金也是被于XX以现金方式取走而不是用于合伙还是只字不提,认定事实变成“在王XX掌管公户期间,多次使用路益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在合伙事务开始前、进行中,路益公司公户均存在自有资金。”王XX认可于XX可能使用其中五万现金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倒是被二审判决书作为对王XX的不利证据采信了。可是,于XX不久就把这车卖掉,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判决书中是死活不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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掐头去尾的二审判决书

这样掐头去尾,终于制造了一个王XX也侵占合伙资金的迹象。以致我把这份判决书给别人看,很多人看了的第一时间就说:这判决书没问题啊,就算于XX有侵占合伙资金的嫌疑,但是王XX也有侵占合伙资金的嫌疑,判决没有偏袒。

即使如此,于XX为什么要取出现金而不使用电子支付,还是不能自圆其说。判决书再来个惊天地泣鬼神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认定:从小商户处购置二手物品,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长见识了,小商户不愿意开票也没法开票就要使用现金。那么,我们上小卖部也不能用微信支付宝了。

最后,判决书说“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真的难倒王XX了。王XX只能证明于XX从柜员机取走这些钱,可没法证明他怎样花掉的。于XX取钱时没有告诉王XX,就算告诉王XX,王XX也不可能拿着一个摄像机去拍下他怎样花钱视频的。法官不要求于XX提供取出现金用于合伙的证明,而是要求王XX证明于XX取出现金不是用于合伙,王XX不可能证明的,这个案子就翻不了案了。

可见,懂法人士如果屁股歪了,法律在他们手中就不是捍卫合法公民权益的工具,而是他们指鹿为马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