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热门旅游攻略,随手对其进行搬运转载,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期惠州法治时间,我们来关注一起发生在身边的知识产权案例。
小夏是一名资深的旅游爱好者,每次旅行归来,她都会把自己的所见所闻、吃住行心得整理成详尽的图文攻略。2021年4月,小夏将自己在新疆踩线多次后精心打磨的一份干货攻略,在某知名网络平台上以“新疆喀纳斯5-7日环线·地图”为标题发布了出去。这份帖子不仅标注了每日精确的行车路线和观景节点,还配上了直观的手绘路线图,发布之后很快就收获了可观的浏览量和大量收藏。也正因为这篇攻略的实用价值,不久之后,一家专业的公司便主动联系上了小夏,表示有意愿购买这份攻略的知识产权。
双方达成协议后,小夏将攻略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了这家服务公司。然而,仅仅过去两个月,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在网络巡查中,意外地在另一款知名APP上发现了一篇名为《2021最强最实用的自驾游线路图》的文章。仔细比对之下,这篇热度不低的文章里,赫然出现了小夏的原创内容,而发布该文章的账号主体,指向了一家旅游企业。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四川的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现了被告魏某注册了一家旅游公司,在旅游公司网站上看到这家旅游公司账号发布自驾旅游路线的文章。这文章里面就包括了原创作者夏某的旅游路线图,所以魏某侵害了原创作者夏某,还有四川某服务公司的信息网络作品的传播权。
经过调查发现,发布该文章的并非个人,而是一家旅游公司。因此,获得了小夏知识产权的某服务公司便将该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该旅游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成为了案件的焦点问题。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他在公司的账号上面发布旅游路线,他是属于盈利目的的,有经营性质的发布,所以我们认定他是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在这起案件当中,小夏已经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了某服务公司,而旅游公司在自己账户上发表文章,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作品,侵害了该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我们法院结合被告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影响后果,并且依据案涉图形作品创作的难度、合理商业价值、许可使用费标准,以及对被告相关收益的可能贡献,并考虑到原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酌情认定魏某(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00元。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用个人账户转载网络上一些热门、有趣或者实用的帖子,这样的行为会不会构成侵权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因为被告是旅游公司,它的发行、传播是具有盈利目的、经营性质,是有获利的行为。所以我们认定跟个人娱乐发布的图片是有区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