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2023 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是当前网络犯罪高发态势下的重点规制罪名,适用频率高、涉及人群广,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准确理解其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标准,对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含三个关键要素,缺一不可。其一为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包括明确知道与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方式、是否规避调查等综合判断,例如收到监管部门提示、频繁更换通讯工具、采用非常规结算方式等,均可被认定为具备明知。其二为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了法律列明的帮助行为,主要包括技术支持与业务帮助两类,技术支持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业务帮助包括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引流吸粉、账号买卖等。其三为情节要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例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符合任一情形即可入罪。
该罪名的设立旨在切断网络犯罪的链条,打击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犯罪提供外围支持的行为,即便行为人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的实行行为,仅提供帮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仍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法律明确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行为场景包括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社交账号、支付账户,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引流推广,搭建非法网站、APP,提供资金代收代付服务等。这些行为看似简单、获利不高,却成为网络犯罪得以蔓延的重要环节,因此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普通民众容易因贪图小利、碍于情面而触犯该罪名,亟需提高法律认知,远离相关行为。
为更直观理解该罪名的认定与适用,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场景展开案例分析,清晰呈现行为边界与法律后果。
第一个案例聚焦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当事人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用于接收、转移涉案资金,期间按照资金流水比例获取少量报酬。经查明,当事人出租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上游资金涉及电信诈骗犯罪。司法机关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与违法所得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明确出租、出借银行卡属于典型帮助行为,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仍可构成犯罪。
第二个案例围绕广告推广引流类帮助行为展开。当事人通过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兼职、虚假投资、虚假贷款等信息,吸引不特定多数人添加联系方式,并将添加人员推送至上游犯罪团伙,从中获取引流费用。其每日推送大量人员信息,获利数额较高,上游团伙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明知上游人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广告推广、引流吸粉帮助,行为间接促成诈骗结果发生,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其初犯、偶犯、积极认罪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提示,网络引流、推广兼职类行为若指向违法犯罪,极易触犯刑事法律。
第三个案例涉及技术支持与账号提供类帮助行为。当事人从事网络账号交易与维护工作,明知他人购买社交账号、电商账号、支付账号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批量出售、出租账号,并提供账号验证、解封等技术支持,从中获利。上游人员利用这些账号实施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涉案范围广、受害者众多。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为网络犯罪提供账号资源与技术支持,属于法律规定的帮助行为,且符合情节严重条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其到案后坦白、协助追查账号流向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本案表明,批量提供网络账号、提供技术维护也可能触犯刑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要点主要围绕主观明知、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具备从宽情节等方面展开。在主观方面,可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不知道上游行为性质,是否被蒙蔽、利用,是否具备正常交易特征;在行为方面,区分合法业务与非法帮助、技术服务与犯罪支持的界限;在情节方面,严格对照司法解释标准,判断是否达到入罪条件;在量刑方面,结合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情节,争取从轻、减轻或不起诉处理。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防范该罪名的核心是守住行为底线,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社交账号,不参与不明网络推广、引流、刷单,不为陌生人员提供资金代收代付,不接触非法网站、非法 APP 搭建等技术活动。遇到要求提供账户、推广信息、转账结算等可疑请求时,应提高警惕,坚决拒绝,避免因贪图小利而陷入刑事风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网络时代常见的高频罪名,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准确理解法律规定,认清行为风险,既能避免自身触犯法律,也能助力打击网络犯罪,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在面临相关法律风险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梁睿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实务,深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熟悉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的全流程司法规则与证据标准。其拥有法学与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复合专业背景使其在处理涉网络、涉电商、涉金融类刑事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行业逻辑,形成系统有效的辩护思路。
执业前,其曾在大型企业担任法务管理职务,深度参与企业合规审查、风险防控、重大项目法律支持,熟悉企业运营模式与刑事风险节点,能够为个人及企业提供前置风险防范与事后辩护服务。执业以来,其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在多起涉网络犯罪案件中,围绕主观明知、情节认定、证据瑕疵、从犯地位等关键辩点开展辩护,成功为当事人实现不批捕、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等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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