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那篇关于高校领导职务排序的文章“党委委员、副校长”还是“副校长、党委委员”?高校领导职务表述为何五花八门?评论区直接“炸”了。看来大家对这些“门道”挺感兴趣。

今天再聊一个更“烧脑”的话题:同样是高校的党委副书记,为什么有的学校设了3个,有的学校只设了1个?为什么有的学校纪委书记是党委副书记兼任,有的却不是?

比如,郑州大学(“双一流”、211)除校长兼任外只设1名专职党委副书记,而新疆大学、云南大学同为“双一流”、211却设了2名;非“双一流”的宁夏医科大学居然也设了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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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顶尖高校,浙江大学设了3名副书记且其中1人兼任纪委书记;清华大学设了1名党委常务副书记加4名党委副书记、其中1人兼任纪委书记、1人兼任副校长,吉林大学设3名副书记、1人兼任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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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双一流”,有1个、2个、3个的不同;同样是省属高校,双非反而比“双一流”还多1个副书记;纪委书记有的兼、有的不兼……这背后到底有什么玄机?

一、3个副书记 VS 1个副书记,谁说了算?

早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就明确规定:高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直接与学校的规模和类别挂钩。

一所几万人的综合性大学,与一所人数刚过万的单科性学院,管理幅度和复杂度完全不在一个层面。

学生多、院系多、校区多,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学生管理、干部人才……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专人负责,多设几个副书记,是为了分担压力、各管一摊,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清华、浙大、吉大等“巨无霸”综合性大学,显然需要多配备党委副书记。

不过,也有网友会提出疑问,为什么郑州大学(“双一流”、211、在校生7万+)反而只设了1名专职副书记,而宁夏医科大学(在校生约1.4万)却设了2名?

这就涉及第二个因素:历史沿革和上级批复。

各高校的“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数)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一校一策批复的。

有的学校虽然规模大,但可能因为历史原因,职数批复得少;有的学校规模中等,但因为是省属重点或承担特殊任务,职数反而更多。

所以,不能简单用“学校规模越大、副书记越多”来理解,也不能用“学校越好、副书记越多”来衡量。

二、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不一定!

除了数量设置各有不同之外,在高校领导干部的任职模式上,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高校的纪委书记。

有的学校,纪委书记明确写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有的学校写的是“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还有的学校只写“纪委书记”,后面不带党委副书记头衔,还有的有监察专员的头衔。

这里面有一些原则性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纪委书记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担任。

也就是说,进班子(常委会或党委会)是硬性要求,但进班子是否一定要当党委副书记,并非硬性规定。

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主流模式。

一种是“任命模式”。如果纪委书记由上级直接派驻(派驻制),他很可能就不是学校自己产生的干部,也就不便再担任党委副书记。这有助于保持纪检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另一种是“内部模式”。如果纪委书记是在学校内部成长、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的,那么由一位党委副书记来兼任纪委书记,就非常普遍了。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副书记本身就是学校党委的核心成员,更能将纪检工作有效融入党委的总体部署中,便于协调各方,形成合力。

因此,纪委书记是否兼任副书记,很大程度上要看其来源背景,以及上级党委与学校党委对人选的统筹考量。

三、标准为何不统一?我的几点看法

从公开资料来看,目前关于高校副书记职数和副书记是否兼任纪委书记,并没有一份全国统一、的规定。各地各校依据自己的理解、规模和实际情况来操作,自然无可厚非。

这个现象本身,或许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现实: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先从领导班子配备入手,副书记配备数量以及是否兼任纪委书记,高校有一定的参与权、建议权,甚至是自主权,这本身是一种进步。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有些细节还需要更多的规范和引导。建议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高校领导职数设置和职务表述出台更细致的指导性意见,让高校在行使自主权时有更清晰的参照。

总之,从高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设置,可以窥见高校管理的内在逻辑。领导班子配置,既要遵循上级的大政方针和具体规定,又要结合学校自身实际。这一过程的权衡和考量,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

我们表面上看到的这些差异背后,正是高校管理层对政策、规模、历史等多重因素的权衡,其运行的逻辑,往往就藏在这些微小的细节里。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