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肆意污染环境必将付出沉重代价!近日,翁源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赖某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土壤,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还需承担近百万元的环境处置费。
案情回顾
据悉,赖某在翁源县某村一处山地私自搭建工棚,购置抽水机和冷凝水塔等设备,在未取得任何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设化工作坊,通过蒸馏废油漆非法提炼天那水(有机溶剂)。在提炼过程中产生的油漆废渣,在未做任何无害化处理,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就被直接倾倒在工棚旁未硬底化的深坑内,导致周边土壤遭受严重污染。
为及时处置污染、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危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委托专业环保公司对堆存物及污染土壤进行紧急处理,共清理处置危险废物143.19吨,产生处置费用共计98万元。
法院审理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违反法律规定,无证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超3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超30万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赖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等方面,以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其赔偿应急处置费98万元、鉴定费14.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任何无证经营、非法处置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污染环境绝非小事,违法者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要承担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谓“人财两空”。企业及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主动申领排污许可,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处置污染物,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务必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守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切勿为一己私利触碰生态保护的法律红线!
文字:钟惠怡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刘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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