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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项目发布2025年度《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数据显示,我国遗嘱订立人群数量实现连续多年稳步增长,民众对遗嘱订立的接受度与需求度持续提升。2025年,老年人订立遗嘱总数量为41168份。其中,空巢老年人订立遗嘱数量为25287份,占比高达61.42%,该现象主要源于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空巢老年人占比持续上升。“结合《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宏观数据与太原市本地实际情况,本地老年人遗嘱订立行为愈发普遍,且呈现出明显的‘年轻化’趋势和‘观念转变’的特征,该趋势与全国数据高度吻合。”太原市城南公证处主任、支部书记陈秀峰说。针对太原老年人遗嘱订立需求激增、常见法律风险、有效遗嘱订立流程等核心问题,4月28日,记者专访太原市城南公证处的权威专家,为老年人开展遗嘱订立行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

A
重塑认知,打破刻板偏见——

立遗嘱不仅仅是“安排后事”
“年龄大了,提前安排好这些事情,心里就踏实了。”在社区工作人员、执业律师的共同见证下,家住太原市迎泽区海西社区的八旬老人张奶奶依法订立了个人遗嘱。
近日,海西社区网格员小申上门为张奶奶办理高龄津贴入户认证时,老人表达了订立遗嘱的诉求。
网格员小申随即对接社区法律顾问,并与张奶奶约定次日前往社区,张奶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律师核实其身份信息后,依据张奶奶真实意愿起草遗嘱,对其名下房产、储蓄存款等财产进行分配。张奶奶确认内容后完成签署程序,社区工作人员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传统观念中,老年人普遍将遗嘱订立看作“不吉利”的事,对此多持回避态度。如今,这种观念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遗嘱中心负责人周英娟介绍,当前,太原市70岁以上老年人中,主动咨询律师、公证员办理遗嘱订立业务的人数持续增加,其初衷不仅仅是“安排后事”,而且是为了“心里踏实”和“不留纷争”。“太原空巢老年人遗嘱订立数量呈上升趋势,与白皮书数据基本一致。”周英娟分析,该现象核心诱因是家庭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子女长期在外地工作,或部分老年人由侄子女、外甥子女等照料,此类老年人亟须通过法律途径明确个人财产归属,确保财产流向符合自身真实意愿,同时通过遗嘱锁定财产分配方案,保障自身晚年合法权益,对实际照料人进行合法回馈。
此外,再婚群体、“丁克”一族的遗嘱订立需求也逐步凸显,他们通过遗嘱订立防范财产外流,保障遗嘱继承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愿望愈发强烈。
立遗嘱成“未雨绸缪”的理性选择
“现在的遗嘱不再是‘分房子’,内容和形式都变得更加复杂和精细。”太原市城南公证处遗嘱中心公证员王莹莹说,除常规实物资产外,网络虚拟财产、数字资产等新型财产,逐步纳入遗嘱处分范围。另外,越来越多老年人选择通过遗赠方式,将合法财产处分至法定继承人以外主体,包含孙辈、旁系亲属、实际扶养人等。遗嘱条款设计也更完善,通过多重约定确保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得到落实。
在法定形式层面,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三类传统形式外,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法定遗嘱形式,应用场景愈发广泛。“大家更愿意找公证处或者律师来订立遗嘱,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严格形式要求(如见证人必须在场、每页签字等),防止日后因格式错误导致遗嘱无效。”王莹莹说,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是一个新趋势。为了防止遗嘱执行难,越来越多的立遗嘱人(尤其是家庭关系复杂的)开始指定专业的遗产管理人,由第三方来负责财产的交接和管理,从源头化解家庭继承矛盾。
周英娟表示,整体来看,遗嘱订立已经不再是“别人的故事”,而是许多老年人“未雨绸缪”的理性选择。首先是法治意识提升:知道“口头说”没用,白纸黑字加法律见证才管用。其次,家庭结构变迁:空巢、再婚、独生子女等家庭结构,使得财产继承不再能完全依赖“法定继承”。最后是追求家庭和谐,用法律手段把“丑话”说在前面,是为了让亲情在身故后依然纯粹。

B
护航养老,筑牢财产防线——

提供法律契约支撑
“空巢、孤寡老年人立遗嘱需求的快速增长,凸显出遗嘱作为养老保障补充工具的重要价值。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行为,更是一个社会现象。”陈秀峰说。
显而易见,遗嘱正在成为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空巢和孤寡群体而言,最大的风险往往不是财产本身,而是“失能失智后谁来签字”以及“身后财产谁来处理”的现实问题。合规有效的遗嘱文书,可同步厘清身故后遗产处置事宜,补齐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后的保障短板。
法定继承制度以血缘、婚姻关系为核心界定继承人范围,主要覆盖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近亲属,难以适配孤寡老年人、亲属关系疏离群体的个性化需求。
孤寡老年人订立遗嘱,多以遗赠形式将个人财产处分给长期提供生活照料、情感陪护的邻居、家政服务人员、挚友等非法定继承人。
这种“情感继承”是对非亲属扶养主体的经济补偿与精神认可,客观上构建了一种“社会化的养老互助模式”。遗嘱作为法定要式文书,为互助养老模式提供法律契约支撑,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避免引发家庭内部争议
今年1月初,家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安宁街89号院的八旬老人陈大爷来到玉园南社区,在法律服务人员见证下订立遗嘱。直系子女长期在异地生活,陈大爷的日常起居由外甥照料,其通过遗嘱明确不动产遗赠方案,提前规避后续遗产继承争议。“遗嘱可清晰界定遗产权属、分配比例、处置方式。针对再婚重组家庭、多子女家庭,遗嘱能有效防范资产流失等民事纠纷。”周英娟解释,空巢老年人往往存在资产处置难点,若无合法有效遗嘱,一旦突发身故,遗嘱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手续时会面临繁杂的证明材料要求,极易引发家庭内部争议。
陈秀峰说,遗嘱的功能持续延伸,从单一遗产分割文书,升级为整合遗嘱继承、意定监护、遗产管理人指定的综合性法律规划工具,填补家庭功能弱化产生的保障空白。
空巢、孤寡老年人订立遗嘱,本质是依托民事法律制度,为自身晚年权益与遗产处置锁定法律确定性。在人口流动加剧、家庭单元小型化的背景下,通过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锁定生前扶养主体,依托遗嘱锁定身后财产流转路径,已然成为老年人人格尊严、民事自主权利、晚年生活品质的核心补充保障。

C
规范订立,掌握实用常识——

遗嘱不再“一立不变”动态管理成常态
白皮书显示,因财产权属变动、家庭关系更迭,申请遗嘱变更、撤销的人数逐年递增,遗嘱“一立不变”的传统认知被彻底打破,遗嘱动态管理已成为遗产规划的常态。“遗嘱变更、撤销行为长期存在,其中公证遗嘱因程序严谨,变更频次相对偏低。立遗嘱人申请遗嘱修改,主要包含个人资产结构、财产权属发生客观变动;亲属亲疏关系、实际赡养扶养履行情况发生变化。”王莹莹介绍。
家住山西大学宿舍的胡奶奶,女儿定居外地。初始订立遗嘱时,基于情感考量,约定名下不动产由儿子与外孙女按份继承。后期因生活琐事导致与外孙女关系淡化,同时儿子长期履行赡养义务,付出更多生活照料成本。结合客观现实与情感变化,胡奶奶依法申请变更遗嘱,将不动产全部指定由儿子继承,使遗嘱与实际扶养付出相匹配,规避后续家庭纠纷。
初次遗嘱订立多基于情感诉求,遗嘱后续变更则结合赡养事实、亲属关系变化作出理性调整。现阶段,老年人可依托公证机构、专业法律服务渠道,便捷办理遗嘱修改、重订业务,确保遗嘱内容持续契合被继承人阶段性真实意思表示。

自书遗嘱有瑕疵易引发家庭纠纷

“自书遗嘱中的常见瑕疵,在现实中确实极易导致遗嘱无效,引发家庭纠纷。”周英娟介绍。
张大爷担心子女日后因房产起争执,便亲手写下遗嘱,决定将名下唯一的房产留给常年照料自己的小女儿。他认真地签上了名字,却忘记写上日期。张大爷去世后,两个儿子对这份遗嘱提出异议,兄妹几人因此争执不下,家庭关系一度紧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些要件缺一不可。缺少日期,就无法确定立遗嘱时老年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清醒,也无法在多份遗嘱并存时判断哪一份遗嘱是最终意愿。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兄妹三人达成一致,小女儿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多分得部分遗产,但房产并未完全按遗嘱执行,而是由三人协商分割。
遗嘱信息不全会给继承人带来巨大麻烦。赵大爷在自书遗嘱中写道:“我名下的存款留给我的大儿子。”老人去世后,大儿子拿着遗嘱继承遗产时却碰了壁。工作人员无法仅凭“大儿子”这个称谓就确认他的身份,也无法核实遗嘱中提到的“存款”具体是哪一家银行的哪一个账户,金额是多少。
周英娟表示,一份严谨的遗嘱,在财产描述上应尽可能具体明确——房产应写明具体的坐落地址、不动产权证号;存款应写明开户行、账号、大致金额。如果这些信息缺失,继承人在后续的继承公证或财产过户环节可能会遭遇阻碍,甚至引发诉讼。
房产留给孙辈必须通过遗嘱
许多老年人希望将房产留给孙辈,但孙辈并非法定继承人,必须通过遗嘱或遗赠实现,否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孙辈无法继承房产。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办理的首例“遗嘱设立居住权”公证案例,就是老人通过灵活运用法律工具,成功实现了将房产留给孙辈的心愿。
年过八旬的王大爷担心儿子婚姻状况不稳定,想把名下唯一的房产留给唯一的孙子,作为他未来的生活保障。但是,王大爷如果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孙子,又担心儿子万一离婚后无家可归;如果把房子留给儿子,又怕孙子将来什么也得不到……
这可难住了王大爷。
在太原城南公证处,公证员向他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概念,王大爷找到了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他订立了一份特殊遗嘱:房产所有权遗赠给孙子,为儿子设立居住权,保障他在有生之年可以无偿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这份遗嘱让孙子获得了房屋的“红本本”(所有权),未来有了保障。儿子获得了“居住权证明”,无论未来发生什么,都有一个可以安身立命的地方,不会被“赶出”家门。
D
读懂细节,避开隐形陷阱——

这些小技巧为老年人身后事加一道保险
“现实中,因遗嘱存在瑕疵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我们梳理了老年人立遗嘱时最常犯的四大类错误,为老年人提供‘避坑’指南和实操技巧。”陈秀峰说。
错误一:形式要件不合法,遗嘱直接“作废”。这是最常见也最致命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
●自书遗嘱的陷阱(错误表现):只写了内容,忘记签名,或只签了名,忘了写日期,或日期只写了“X月X日”,没有年份。
避坑指南:
亲笔书写:从标题、正文到签名、日期,必须全文亲笔书写,不能打印后只签名。
要素齐全:签名和完整的年、月、日一个都不能少。
避免涂改:尽量不涂改,如果写错,最好在旁边注明修改处,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
●打印/代书遗嘱的 “见证人”陷阱(错误表现):找了子女、儿媳、女婿或者兄弟姐妹作为见证人,或见证人没有在遗嘱的每页上签名。
避坑指南:
见证人资格:必须找两名以上与遗产继承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佳人选:律师、社区工作人员、邻居、同事等。
全程在场: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立遗嘱的过程。
逐页签名: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的 “记录”陷阱(错误表现):视频里只录了老人说话,没记录见证人身份和日期;或者画面模糊,声音不清。
避坑指南:
身份与日期:在录像开始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清晰地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并口述完整的年、月、日。
画面清晰:确保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声音都清晰可辨。
内容完整:遗嘱人要清晰地表述遗嘱内容,如“这是我订立的遗嘱,我将XX财产留给XX”。
错误二:内容表述不清,财产处分“越界”。遗嘱内容写得不清楚或处分了不该处分的财产,同样会导致部分或全部无效。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错误表现:老人在遗嘱中写“我将我们家的房子留给儿子”,但实际上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
后果:老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遗嘱中涉及配偶份额的部分是无效的。
避坑指南:在遗嘱中明确写明:“本遗嘱仅处分我个人名下的财产”或“我处分我在XX房产中所享有的全部份额”。
●财产描述模糊的错误表现:写“我的存款留给女儿”,但没说清楚是哪张银行卡、哪个银行的存款。
后果:继承人后续办理继承手续时会非常麻烦,甚至无法执行。
避坑指南:财产信息要尽可能具体,例如:“我将位于太原市XX区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留给我的儿子XXX”。
●混淆“继承”与“遗赠”的错误表现:老人想把房子留给孙子,在遗嘱里写“由孙子XXX继承”。
后果: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这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最好书面),否则视为放弃。
避坑指南:如果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如孙辈、朋友、保姆),条款应写为“我将XX财产遗赠给XXX”,并提醒对方及时作出接受表示。
错误三:主体资格存疑,真实意愿“被否定”。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意愿是否真实,是遗嘱有效的根本。
●行为能力受质疑的错误表现:高龄老年人 (如75岁以上)或在重大疾病期间立遗嘱,没有留下任何能证明自己神志清醒的证据。
后果:一旦有人质疑老年人立遗嘱时已患阿尔茨海默病,法院可能会委托司法鉴定。如果无法鉴定或鉴定结果不利,遗嘱就可能无效。
避坑指南:立遗嘱前,可以去三甲医院做一个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状态评估,并保留好报告。立遗嘱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清晰记录老年人对答如流、思路清晰的状态。
●受胁迫或欺诈的错误表现:子女以“不赡养”相威胁,逼迫老年人按自己的意愿立遗嘱。
后果:只要能证明遗嘱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该遗嘱无效。
避坑指南:在遗嘱中增加一句声明:“本遗嘱系本人自愿订立,未受任何胁迫和欺诈。”立遗嘱时,确保没有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场施加影响。
错误四:遗嘱管理不善,最终意愿“被遗忘”。立了遗嘱不等于万事大吉,后续的动态管理同样重要。
●家庭变故后不更新的错误表现:立完遗嘱后,老年人再婚、离婚,或有新的子女出生,但没有修改遗嘱。
后果:原遗嘱可能无法反映老年人最新的家庭关系和真实意愿,引发纠纷。
避坑指南:在发生结婚、离婚、子女出生/死亡、购置重大资产等重大变化后,应及时检视并修订遗嘱。
●遗嘱保管不当的错误表现:把唯一的遗嘱原件藏在家里一个谁也找不到的地方,或者被某个继承人私自藏匿。
后果:继承人找不到遗嘱,就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老年人的心愿落空。
避坑指南:将遗嘱原件交由遗嘱执行人或非常信任的亲友保管。可以考虑将遗嘱存放在公证处、银行保险箱或专业的遗嘱库等第三方机构。
周英娟建议,如果条件允许,“打印遗嘱+全程录音录像”是证据力非常强的组合。录像可以完美还原订立遗嘱时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和真实意愿,打印遗嘱则确保了文本的清晰和规范。对于财产情况复杂或家庭关系特殊的老年人,强烈建议直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或咨询专业律师。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其严谨的办理程序使其在法庭上依然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一位信任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在老年人去世后执行遗嘱内容,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的推诿和纠纷。 记者 高慧娟 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