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信息转自:三峡日报
原标题:
宜昌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近日
宜昌市应急管理部门
公布四起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
典型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一
某工贸企业底漆车间喷漆房、调漆间、油漆库房 3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 校准时间远超 1年法定周期, 未按照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用技术要求》 校准 检测设备。 被 责令限期改正 ,处 以 4万元 罚款 。
案例二
某化工企业磷肥熟化车间搅拌桨转轴外露高速运转,平台四周无防护装置,转轴距操作面仅 1.2米,处于2米危险高度内, 不符合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有关规定 。 被 责令限期改正 ,处 以 2万元 罚款。
案例三
某地下矿山无主斜井提升系统防跑车装置无维护保养记录, 未能保证防跑车装置正常运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被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 2.5万元罚款。
案例四
某矿业公司井下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干式喷浆机,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立即停用设备,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对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应当作好记录。
安全设备管理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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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安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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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审核:远安坤哥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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