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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节

陈先生与赵女士是夫妻,小陈是他们的独生子。2007年,陈先生家的老房拆迁,获得了40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陈先生夫妇用拆迁款以儿子小陈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号房屋,购买后陈先生夫妇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后来小陈与妻子闹离婚,陈先生夫妇担心儿媳分割房产,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他们与小陈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令小陈协助将房屋过户到他们名下。
陈先生夫妇称,当时是为了避免将来征收遗产税,才以儿子的名义购买房屋。小陈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儿媳不认可,认为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是老人拿拆迁款给他们购买的安置房。

二、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陈先生夫妇主张其与小陈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但并未就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提交相关证据。仅通过房屋出资及居住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因此,法院对陈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是父母子女之间借名买房纠纷中父母败诉的案例,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出于各种考虑以子女的名义购房,但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或者子女不孝顺,父母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我们建议,即使是亲父子,以子女名义购房时也最好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归属。这样即使将来发生纠纷,也有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开征遗产税,所谓"避免遗产税"的说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大家不要因为这个不存在的税种而冒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