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复杂的共有物分割与继承法律关系,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了房屋的出资来源和共有性质。
对于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登记为准,还要考虑拆迁政策、被安置人员、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梳理资金流向,查明真实的出资情况。
建议家庭成员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最好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一、案件情节
周老先生与刘老太太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周戊。周甲于2010年去世,其女儿小周代位继承。
2006年,刘老太太名下的房屋拆迁,获得了一笔拆迁补偿款。刘老太太作为被安置人代表,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即一号房屋,购房款共计26万余元。
一号房屋交付后,由周丙进行装修并入住,后周丙将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刘老太太于2015年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小周认为一号房屋是刘老太太的遗产,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及租金收益。周丙则主张该房屋是其借用刘老太太的名义购买,全部购房款都是自己出资,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
二、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查明,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分为两部分:第一笔10万元来源于刘老太太的拆迁款,第二笔16万元由周丙出资,另有少量现金由刘老太太支付。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以刘老太太为代表的被安置家庭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款来源于拆迁款及周丙出资两部分,因此该房屋应为周丙与全体被安置人员共有。
法院酌情确定周丙享有房屋55%的份额,拆迁款出资部分占45%的份额。拆迁款出资部分中,刘老太太占18%的份额,周丙、小周各占13.5%的份额。刘老太太的份额由其五个子女依法继承,周甲的份额由小周代位继承。
三、律师胜诉心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