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拆迁协议书还可以反悔吗
拆迁协议书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能随意反悔,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拆迁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协议,同时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属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可撤销、无效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拆迁协议书。拆迁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如果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赋予了被拆迁人反悔的权利,以纠正不公平的结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法定情形下,被拆迁人可以请求撤销拆迁协议书
第一,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拆迁协议书。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第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第三,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书。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第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三、哪些情况下,拆迁协议书会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拆迁方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是合法的拆迁主体。如果是开发商、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的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二,拆迁项目未依法获得批准。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如果拆迁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征收决定等法定批准文件,那么整个拆迁行为就是违法的,基于违法拆迁行为签订的拆迁协议书也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三,拆迁协议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拆迁协议书。第五,拆迁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