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日11时43分许,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官田村社湖村小组一仓储点发生中毒窒息事故。范某略、郑某英进入运输罐内进行清洗作业时中毒晕倒,现场管理人员陈某辉未做好安全防护即盲目入罐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事故共造成3人受伤昏迷,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2026年5月6日,龙门县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了“4·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有限空间违章作业和盲目施救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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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龙门县应急管理局官网截图。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池*嘉个体仓储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用于清洗罐体作业的污水中含有超量的硫化氢、甲硫醇、甲醇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作业人员中毒晕倒,随后因盲目施救进一步扩大了伤害后果。
调查认定,仓储点主要负责人池*嘉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6年4月5日,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龙门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现场管理人员陈*辉负责清洗罐体作业现场指挥,安排作业人员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将其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池*嘉个体仓储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同时将调查中发现的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3项改进措施建议:
- 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来源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