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故事情节】

陈老太太系陈甲之母,陈甲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2007年,登记在陈老太太名下的一号房屋出售,售价108万元。陈老太太称,当时她正在医院住院,儿子儿媳说帮她把房子卖了,卖的钱替她保管作为养老钱。陈老太太信以为真,便配合办理了卖房手续,全部售房款108万元都由儿媳赵女士收取保管。后陈老太太因住院看病需要用钱,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售房款,但遭到拒绝。陈老太太曾起诉要求返还79万元售房款,法院支持了79万元。对于剩余29万元,因当时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后陈老太太取得新证据,证明赵女士确实收取了全部45万元首付款,遂再次起诉要求返还全部108万元售房款及利息。儿子儿媳则称,一号房屋实际是他们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陈老太太名下,双方是借名买房关系,售房款应归他们所有。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是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二是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历次诉讼的庭审笔录等,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认为,陈老太太作为房屋的登记产权人,有权出售房屋并取得售房款。赵女士、陈甲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关于保管合同关系,赵女士实际收取了全部售房款,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专业律师,我们认为本案充分体现了房产纠纷的复杂性。母子之间因为房产反目成仇,令人痛心。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一是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推定母亲为产权人;二是儿子儿媳主张借名买房,但证据不足;三是房款实际由儿媳收取,应当返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母子之间涉及房产也要明算账,该签协议签协议,该留凭证留凭证。特别是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或者子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都一定要有书面约定,明确产权归属。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不仅财产受损,亲情也会受到伤害。同时,保管他人财物一定要及时返还,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