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除了客户名单,还有哪些信息能获得保护?

【主编简介】唐青林律师,深耕商业秘密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办理多起亿元乃至近10亿级商业秘密大案,主办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典型案例。(商业秘密保护热线: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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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维权实务中,经营信息是与技术信息并列的两大保护客体之一,但绝大多数企业对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认知,始终局限于“客户名单” 这单一类型,却忽略了其他被司法解释明确纳入保护范围的核心经营信息,最终导致企业大量非公开经营信息被窃取、泄露、非法使用后,无法通过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获得有效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这一规定以示例性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法定保护范围,客户信息仅为其中一类,其余以不同维度列举的经营信息,如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数据等,同样属于商业秘密的法定保护客体。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规则与司法实践,全面拆解经营信息的法定保护范围,明确各类经营信息的司法认定标准与保护要点,为企业经营信息全维度保护提供实操指引。

一、经营信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定前提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都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无论是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哪一类经营信息,都必须同时满足商业秘密的三大法定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缺一不可。

秘密性,要求该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必须剔除所属领域的通用规则、行业惯例、公开可获取的信息内容;价值性,要求该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优势;保密性,要求权利人针对该信息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足以在正常情况下防止信息泄露。

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的经营信息无法获得保护,并非因为信息类型不在法定列举范围内,而是因为未能满足上述三大要件。比如将行业通用的销售流程主张为商业秘密,无法满足秘密性要求;仅在文件上标注“保密”字样却无任何配套管控措施,无法满足保密性要求。只有同时满足三大法定要件,相关经营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客户名单之外,其他受保护的经营信息拆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解释对经营信息的列举,是从职能领域、载体形式、信息形态等多个维度展开的示例性表述,各类信息之间并非完全排他的并列关系,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司法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实质性认定标准,只要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无论归入何种具体类别,均受法律保护。以下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对客户名单之外的核心经营信息类型逐一拆解:

(一)招投标材料

招投标材料是经营信息中最常见、侵权高发的类型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最为清晰的经营信息类型。

受保护的招投标材料,特指未公开的、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核心涉密信息,主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标底、控价区间与评标策略;未开启的投标文件中的核心报价方案、利润空间、优惠条件与商务条款;技术标中的定制化技术方案、实施计划、服务保障体系;针对招标项目的投标策略、竞争对手分析与应对方案等。而已经公开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开标后的中标公示内容等,因已向社会公开,无法满足秘密性要求,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招投标材料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标准,主要包括三点:一是相关信息在投标截止前、开标前未向任何第三方公开,不为竞争对手所知悉;二是该信息直接决定招投标的成败,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明确的商业价值;三是权利人针对招投标材料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比如限定知悉人员范围、对投标文件加密、与参与投标的人员签订专项保密协议、严禁通过非加密渠道传输投标文件等。

(二)管理类经营信息

管理类经营信息,是企业在内部管理、组织运营、资源管控过程中形成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竞争优势的非公开管理信息,是企业经营体系的核心支撑。

受保护的管理类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独创的、非通用的内部管理体系与运营模式;核心岗位的薪酬激励体系、绩效考核方案、股权激励计划与员工持股方案;未公开的组织架构调整计划、核心人员任免与团队搭建方案;经销商分级管理制度、渠道管控体系、供应商准入与管理规则;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的核心运营手册、门店标准化管理体系、单店盈利模型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区分通用管理规范与受保护的管理类商业秘密。企业从公开渠道获取的通用管理制度、行业通用的绩效考核模板、常规的员工管理规范等,因属于公知信息,无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只有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独创的、能够切实提升运营效率、形成竞争壁垒的非公开管理信息,同时满足三大法定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三)销售与经营计划类信息

销售与经营计划类信息,是企业针对市场布局、业务拓展、产品运营制定的非公开战略与战术安排,一旦泄露,将直接导致企业的经营布局被竞争对手针对性破解,丧失市场竞争优势。

受保护的销售与经营计划类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年度、季度销售策略与业绩目标分解方案;区域市场拓展计划、空白市场布局节奏与渠道落地策略;新品上市推广方案、定价体系与调价计划、促销活动的核心规则与时间节点;针对核心竞争对手的市场应对策略、客户争夺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新业务拓展计划、多元化经营布局方案等。

司法认定的核心要点在于,受保护的计划类信息必须是具体、明确、可落地的完整方案,而非笼统的经营目标或抽象的发展思路。比如仅主张“拓展华东市场”的抽象目标,无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但包含拓展时间节点、目标客户清单、渠道合作模式、定价策略、人员配置、预算安排的完整华东市场拓展方案,只要满足法定要件,即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四)财务类经营信息

财务类经营信息,是企业的核心经营机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融资能力与抗风险能力,也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对象。

受保护的财务类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未公开的财务报表、成本核算体系与核心产品的成本数据;各产品线、各业务板块的毛利率、利润空间与盈利模型;未公开的资金使用计划、融资方案、并购重组计划、投资布局方案;核心供应商的采购底价、结算政策与合作条件;核心客户的账期政策、信用额度与定价底线;非公开的税务筹划方案、现金流管理体系等。

需要明确的是,上市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公开的财务数据、企业向税务机关、监管部门报送的公开信息,因已向社会公开,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而企业内部掌握的、未公开的、能够直接影响企业市场竞争地位的财务数据,只要满足法定要件,即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大量企业因核心产品成本数据被泄露,导致竞争对手针对性制定价格策略,陷入价格战的被动局面,此类案件中,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三要件成立,法院均会依法认定相关财务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五)经营创意类信息

经营创意类信息是司法解释明确纳入保护范围的经营信息类型,也是企业最容易忽视的保护对象。很多企业认为,“创意”只是抽象的想法,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但司法实践早已明确,符合法定要件的经营创意,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

受保护的经营创意类信息,特指权利人经过系统性思考、形成了具体、完整、可落地的实施方案的经营创意,而非单纯的、抽象的想法或概念。主要包括:未落地的创新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型;新业务、新业态的完整运营方案与落地计划;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具体创意与实施路径;品牌升级、营销活动的核心创意与完整策划方案;跨界合作、资源整合的创意方案与商业计划等。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经营创意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标准,是创意的具体化与可落地性。单纯的“做社区团购”“开直播带货”等抽象想法,无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但包含目标客群定位、供应链搭建方案、盈利模型、获客策略、落地步骤、风险管控的完整社区团购商业模式创意方案,只要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要件,即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即便该创意尚未实际落地,只要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同样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六)样本类经营信息

样本类经营信息,是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经营信息类型,特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类样本与模板,而非向社会公开发放的产品宣传样本。

受保护的样本类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为特定客户定制的、未公开的产品设计样本、定制化解决方案、专属服务方案;企业内部标准化的投标样本、项目建议书模板、解决方案框架,其中包含企业的核心服务模式、报价体系、非公开成功案例细节;未公开的产品打样样本、设计初稿、服务流程样本;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场景定制的合作方案样本等。

司法认定的核心要点在于,相关样本必须具有非公开性与独特性,能够体现企业的核心服务能力、技术积累与商业资源,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向社会公开发放的产品宣传册、公开的产品样本、行业通用的解决方案模板,因属于公知信息,无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而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经验积累形成的定制化样本、专属模板,只要满足法定要件,即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七)经营数据类信息

在数字经济时代,经营数据类信息已经成为企业最核心的经营资产之一,也是司法解释明确纳入保护范围的重点经营信息。

受保护的经营数据类信息,特指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收集、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整理、加工、分析形成的,具有独特商业价值的非公开经营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的用户画像数据、消费行为与偏好数据、会员运营数据;市场调研数据、行业分析数据、竞品监测数据;连锁门店的运营数据、库存周转数据、动销数据;供应链全链路数据、采购与销售数据、渠道管理数据;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集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会严格区分公开数据与受保护的经营数据。从公开渠道可以直接获取的零散数据、行业通用的宏观统计数据,无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而企业对公开数据进行了独创性的整理、分析、加工,形成了具有独特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或者通过自身经营活动收集、形成的非公开原始数据,只要满足三大法定要件,即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同时,数据的属性划分取决于其用途,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用户数据、销售数据、市场数据等,属于经营信息;与生产制造、技术研发相关的工艺数据、实验数据等,属于技术信息,二者均受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保护。

三、其他可纳入保护范围的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经营信息的列举是示例性的,而非穷尽式的。除了上述八大类法定列举的信息之外,只要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同时满足商业秘密三大法定要件的信息,均可以被认定为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受保护经营信息还包括:核心供应商的深度合作信息、独家合作条件与供应体系;企业的渠道资源信息、独家代理资源、合作方的非公开合作内容;商业谈判的底牌、报价底线、妥协方案与谈判策略;未公开的投融资尽调资料、商业计划书、合作洽谈方案等。只要这些信息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不为公众所知悉,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均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四、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实操核心要点

结合20年商业秘密办案实践,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在其《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一书中明确指出,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痛点,从来不是法律规定的缺失,而是企业对保护范围的认知局限与保密管理的粗放化。很多企业投入大量资源保护客户名单,却任由其他核心经营信息随意流转、泄露,最终遭受重大损失却无法维权。

针对经营信息的全维度保护,企业必须重点做好四项核心工作:

第一,全面梳理经营信息密点,打破“只有客户名单才需要保护”的认知局限,对照法定保护范围,全面梳理企业经营全流程中的各类涉密经营信息,明确每一项经营信息的具体密点内容,形成完整的经营信息密点清单。

第二,针对不同密点的商业价值,采取差异化的合理保密措施。对核心经营信息严格限定知悉范围,签订专项保密协议,采取加密存储、权限管控、涉密标记等全流程管控措施,确保保密措施与信息的商业价值相适应,满足司法认定标准。

第三,完整留存经营信息的全流程证据,包括信息的形成过程、研发投入、载体记录、保密措施实施记录、商业价值证明材料等,确保发生侵权纠纷时,能够完整举证证明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大法定要件。

第四,维权时精准界定主张的密点范围,避免笼统主张“经营信息”而不明确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司法认定标准,针对每一项涉密经营信息明确密点、举证三要件成立,确保维权主张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经营信息是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载体,其保护范围远不止客户名单这单一类型。企业只有全面理解经营信息的法定保护范围,构建全维度、精细化的经营信息保密体系,才能真正守住经营层面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牢牢掌握主动权。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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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手机(微信同号):13910169772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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