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4月27日下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召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发布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位列第一个案件,该案件的典型意义是,在特定情形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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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认定工伤条件,保障其权益

戎某出生于1949年1月26日,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戎某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雇,在公共道路进行园林花木栽种工作,双方约定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报酬。2021年9月7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戎某工作,戎某为到马路对面上厕所,在横过机动车道步行至牛首大道花岗路路口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调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戎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江北新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事故发生时,戎某系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系农业户口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在工作期间为解决生理问题时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现行劳动法框架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践中仍有大量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工作,且从事建筑、保洁等工伤风险较高的工作,加强对该群体的保障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举措。本案准确把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认定工伤的条件,保障老年劳动者获得医疗救助、伤残待遇等工伤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用工安全保障义务。

跨城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杨某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玄武区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6月20日,杨某离开项目工地回江苏泗洪老家。2023年6月22日至24日为端午节法定节假日。2023年6月23日,杨某接到班组长通知需当日返回南京项目工地。当日,杨某乘坐客车从江苏泗洪老家返回南京项目工地,车辆行驶至安徽天长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因此受伤。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经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杨某不予认定为工伤。杨某不服,提起诉讼。

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2023年6月23日,应班组长通知,杨某从泗洪老家回南京项目工地是为了上班,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因素;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是指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这里的居住地包括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杨某在端午节前后回泗洪老家与家人团聚,杨某从家庭住所地泗洪返回南京项目工地的路线,属于上班的“合理路线”;杨某于事发当日上午接到班组长返回工地的通知,于当日下午从泗洪返回南京,考虑到两地距离、节假日出行车辆相对增多等因素,杨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因此,杨某所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判决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应包含这些合理区域

胡某生前系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工,工作地点位于南京梅山钢铁公司厂区内。2021年9月9日8时多,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梅山钢铁公司内宝焦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发时,胡某身着工作服。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经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胡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安装公司认为其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华门外新建炼铁信号楼,胡某受到伤害死亡的地点并非公司工作场所,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江北新区法院认为,胡某的工作地点位于梅山钢铁公司厂区内,但工作区域并非固定,工作内容也不固定,其完成一个工作区域的工作内容后,会前往另一个工作区域工作。事发时,胡某身穿工作服、驾驶电瓶车在厂区内行驶,符合从一个工作区域前往另一个工作区域的特点。同时,胡某的死亡虽不是其工作内容直接导致,但胡某是因工作在赶赴工作地点的合理区域内被撞身亡,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属于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判决驳回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筑安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该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

法院认为,对于工作场所的界定,应当遵循最大可能保障主观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因工伤亡后能够获得救济的原则。因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职工从事职业活动有多个工作场所、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应视为职工为完成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本案立足工作需要、职责范围、合理延伸等核心要素,准确把握工作场所界定标准,在当前用工形态日益灵活,劳动者工作场所多样化、灵活化的背景下,有利于充分彰显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促进劳动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