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2日下午,惠东县梁化镇新民村一处临时在建钢结构厂房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36岁的贵州籍工人陈某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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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近日,惠东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公布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揭示了涉事工程从发包、施工到监管环节存在的多重问题。

事发

施工男子4米高处坠落,抢救无效身亡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施工人员陈某春在厂房进行钢架结构搭建作业时,爬到高空最高点(约4米高)准备对接临时楼梯,不慎失足坠落。

事故发生后,现场包工头陈某富及时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陈某春被送往惠东县人民医院抢救,但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涉事工程本身涉嫌违法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陈某春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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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间接原因则指向更深层次的管理与违法问题: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作业场所已构成高处作业,但现场未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队安全管理完全缺位。包工头陈某富未落实施工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发现工人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时未及时制止。

涉事工程本身涉嫌违法。调查指出,陈某富及其施工队并未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质,属于违法承包工程。此外,临时钢结构厂房权属所有人李某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

追责

多方主体被建议处罚,相关公职人员被指履职不当

根据调查结果,报告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建议:鉴于死者陈某春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对无资质施工的“陈某富施工队”及其主要负责人陈某富,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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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对违法发包工程的承租人陆某君(工程出资人、发包人),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的厂房权属所有人李某平,建议由县城管执法局和县住建局分别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事故中暴露的属地监管问题,梁化镇人民政府被指“未及时发现辖区存在违规临时厂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够到位”,相关公职人员履职不当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注:图片源自调查报告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