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故事】离婚后还能分走前夫家翻建的房子吗?

张伟和刘芳于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住在“一号院”的老房子里。这套院子原本是张伟父亲的。2012年老人去世后,房子就登记到了张伟名下。

2017年,老房子年久失修,夫妻俩决定拆掉重建。新房盖好后,有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两间,焕然一新。然而,好景不长,两人于2018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签的离婚协议上写着“无共同财产”。

离婚后,刘芳发现自己无处可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一号院里新建的房屋。她认为,房子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的,自己虽然没出大钱,但也参与了找施工队等事务,理应分得一部分。

张伟和他的母亲李秀英(即张父的前妻)坚决反对。他们表示,老房子本就是李秀英和亡夫的共同财产,张伟只是继承了父亲的那一半。而2017年翻建新房的全部费用,都是李秀英出资的,刘芳不仅没出钱,还在离婚后试图敲诈。因此,这套房子与刘芳毫无关系。

双方争执不下,焦点集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翻建的农村房屋,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分割?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将房屋的权属拆解为两部分来看:

第一,关于老房(原北房)的权益。

法院认定,老房是张父与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张父去世后,作为唯一继承人的张伟继承了父亲50%的份额。因此,老房的权益由李秀英(50%)和张伟(50%)共有。

第二,关于新房(在老房基础上扩建的部分及厢房)。

法院认为,新房是在张伟与刘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无论出资来源如何,只要是在婚内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张伟(婚内户籍在册),那么超出原老房面积的新建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

北房五间:刘芳享有23.47%的份额,李秀英享有26.53%的份额,张伟享有50%的份额。

东西厢房各两间:完全属于婚内新建,由刘芳和张伟各占50%的份额。

这个判决意味着,尽管刘芳在离婚协议中签了“无共同财产”,也未能证明自己出了多少钱,但她作为婚内参与建房的一方,依然依法获得了可观的房屋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揭示了农村房屋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交织下的复杂法律问题。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无共同财产”并非万能。如果一方能证明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依然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其次,农村房屋的权属认定非常特殊。它既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以户籍为准),又涉及地上物的所有权。婚内翻建房屋,即使主要由一方父母出资,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且该方是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建设,新增部分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出资的父母而言,如果希望保障自己的权益,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建房时就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以及房屋产权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本文由北京继承专业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

如您正面临离婚后房产分割、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父母出资建房权属等复杂问题,请务必寻求专业支持。此类案件细节决定成败,您可以联系我们,量身制定高效维权方案——让法律为您守住应得的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