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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故事】父母留下的老房,为何侄子只分到15%?

在北京,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太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强和女儿王梅。王老先生于2009年去世,留下一套登记在他名下的“一号房屋”。李老太太则一直活到2023年才离世。

王老先生走后,他的儿子王强本以为自己作为唯一的儿子,理应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然而,事情远比他想的复杂。

原来,早在2007年,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太就共同立下了一份遗嘱,明确写道:“因我们老俩需要人照顾而投奔女儿王梅,所以遗产——大兴县房产留给王梅。”这份遗嘱有两位老人的亲笔签名。

更让王强没想到的是,他的妹妹王梅也于2021年因病去世了。王梅生前也立了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包括“父母的房子”,都留给自己的独子赵亮。

这样一来,围绕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就在王强和他的外甥赵亮之间展开了争夺。

王强认为,父母的共同遗嘱无效,因为受益人(妹妹王梅)先于母亲去世,所以房子应该按法定继承,由他和妹妹的继承人(即赵亮)平分。而且,他认为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少分。

赵亮一方则拿出了两份遗嘱,并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外婆晚年长期与母亲同住,生活上主要由母亲照料。母亲去世后,也是他和母亲一直在处理外婆的养老院事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以及赡养义务的认定。

首先,关于父母的共同遗嘱。

法院认为,这份2007年的遗嘱形式完备,是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愿。虽然女儿王梅先于母亲李老太太去世,但这只影响母亲那部分遗产的遗嘱效力。对于父亲王老先生的遗产(即房屋的一半),该遗嘱在其2009年去世时就已经生效,指定由女儿王梅继承。

其次,关于女儿王梅的遗嘱。

王梅在2020年立下遗嘱,将她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房产份额,指定由儿子赵亮继承。这份遗嘱合法有效。

最后,关于母亲李老太太那部分遗产。

由于李老太太的遗嘱指定受益人(王梅)先于她去世,该部分遗嘱失效。因此,李老太太名下的另一半房产,需要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人是儿子王强和已故女儿王梅的儿子赵亮(代位继承)。

但法院同时认定,王梅生前与母亲共同生活,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梅去世后,其子赵亮也继续照料外婆。相比之下,王强未能提供同等有力的证据。因此,在分割李老太太那部分遗产时,赵亮可以多分。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一号房屋由王强继承15%的份额,由赵亮继承85%的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赡养义务多分”三重法律关系叠加的案例。

它清晰地告诉我们:

共同遗嘱中,一方去世,其个人遗产部分即可按遗嘱执行,不因另一方仍在世而失效。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部分遗嘱失效,相关遗产回归法定继承。

“多尽孝”真的能“多分产”,但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不仅指经济支持,更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对于家庭成员而言,一份清晰、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避免日后纷争的最佳工具。而对于像赵亮这样的晚辈,及时保留照料老人的证据(如医疗记录、缴费凭证、照片视频等),也能在法律上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本文由北京继承专业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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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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