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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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债权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甚至被判刑羁押,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无法联系债务人、无法起诉、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会不会照常计算,最后导致债权过期、丧失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曾某诉杨某、伦某、佛山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中明确: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债权人及配偶因涉嫌经济犯罪同时被刑事拘留、逮捕,在被羁押期间,债权人有难以查阅案涉资料,对外难以联络,难以主张权利和收集证据,客观上存在障碍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裁判观点简析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暂时停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债权人被刑事羁押,并非必然导致时效中止,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核心条件,法院才会认定时效中止:
1. 时间要件:羁押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
刑事羁押(刑事拘留、逮捕、服刑)必须发生在本次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如果羁押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早期、中期,即便限制人身自由,也不满足中止的时间条件,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 实质要件:羁押导致债权人客观上无法行使权利
被羁押后,债权人处于人身自由被严格限制的状态,无法正常联系债务人、无法起草文书、无法起诉立案、无法收集证据、无法委托代理人,客观上存在维权障碍。
实务中,以下情形通常认定为“不能行使请求权”:
- 被刑事拘留、逮捕,处于看守所羁押状态,对外联络受限
- 被判刑入狱,人身自由被剥夺,无法正常办理维权事宜
-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无法委托近亲属、律师代为主张权利
- 人身被控制,无法完成起诉、催收、对账等维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债权人被刑事羁押、人身自由被限制,无法行使债权,符合上述第四项“权利人被其他人控制”,或第五项“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依法构成时效中止。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被刑事羁押,发生在时效最后6个月、且客观上无法行权,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恢复人身自由后,债权人仍可正常维权。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主张时效中止,以免债权过期、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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