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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分组审议期间,多位委员关注到了政府专职消防员权益保障问题。

吴晶委员注意到,本次立法聚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但未涉及地方事实存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问题。吴晶指出,随着消防救援职能向“全灾种、大应急”拓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已成为基层力量的重要补充,但该群体难以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同等的伤亡抚恤、高危补贴、退休保障,形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她建议建立专职消防员同工同酬和经费保障约束机制,在法律中单设条款,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法定身份属性,确立其作为国家消防救援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档担责的经费保障机制,将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抚恤待遇等纳入财政预算。

邓秀新委员也建议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本法适用范围,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非行政编制但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同责同权同保障的原则,打破政府专职消防救援人员在履职时的身份界限,保障非行政编制消防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吕世明委员指出,消防救援人员承受的危险、作出的贡献、付出的代价极为特殊,因此应进一步增加加强对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保障倾斜力度的内容。他建议在草案第5章“保障措施”中加大保障倾斜力度,同时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等软性措施。在消防救援人员入职前后及日常、战时等阶段,其心理健康、心理慰藉及精神抚慰方面,除嘉许嘉奖外,仍需给予充分保障。

吴晶也建议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心理健康防护和创伤后应激障碍康复体系。她指出,消防职业风险高,消防救援人员是创伤后应激障碍高发人群,亟待法律层面给予系统性回应,将心理防护从“软性服务”上升为“硬性法定义务”。具体可包括:在立法中设立心理健康条款,对执行重大zai难事故、恶性事故救援任务的人员,实施心理干预和康复疗养,明确将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疗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支付范围;设立因心理健康原因退出人员的安置和衔接机制。

鉴于本法与消防法的功能定位,鲜铁可委员提出要做好两部法律的衔接。鲜铁可指出,草案既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管理,也在第2章中规定了应急救援、消防监督管理等具体职责职权。从立法体系看,消防法作为消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已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任务、执法权限、工作程序等作出系统规定,本法作为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管理法,核心任务应是解决谁来做、履职的身份授权、管理规范、职业保障等问题。因此,他建议进一步厘清两部法律分工逻辑,本法立足于队伍本位,重点规范消防救援人员的身份地位、权益、业务管理监督,涉及具体执法职权、工作程序的,可采用转致性条款与消防法相衔接,形成各司其职、有机互补的法律制度体系,避免重复立法和交叉立法。

杨永英委员建议在草案第8条新增1款,内容为“每年的11月9日为消防救援人员节”。她指出,近30年来,各地结合电话119的宣传,普遍将11月9日作为消防宣传日,将这一天作为消防救援人员节可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营造全社会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爱护消防救援人员的浓厚氛围。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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