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频发的当下,一个误区始终在误导大众:不少人认为,医方提交真实完整、带有创建和修改痕迹的电子病历,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甚至觉得这是对医方的“额外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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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实则不然,这从来不是什么“特殊对待”,而是医方与生俱来的法定义务,是举证责任的正置,更是法律对医患公平的基本兜底。
首先要明确: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支付费用,医方提供诊疗服务,双方权利义务受《民法典》合同编约束。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早已明确,通知、协助、保密是所有合同履行方的三大义务,其中通知义务就包含了报告、交接相关信息(交差)的责任。
对医方而言,电子病历作为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其真实创建、完整留存、如实提交,正是履行“通知义务”的核心体现——将诊疗全过程、病历修改痕迹如实告知患者及司法机关,既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医方证明自身诊疗行为合规的基础。
更关键的是,这绝非“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本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依法转移给另一方;而医疗纠纷中,医方提交真实电子病历,是其自身应尽的义务,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常体现,属于举证责任正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患者只需提交就诊记录和损害证据即可主张权利,而医方若想免责,就必须提交完整病历等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若拒不提交或提交虚假病历,还会被推定有过错。这不是加重医方责任,而是让医方承担起自己应有的举证义务。
电子病历的真实与完整,是医疗纠纷处理的核心依据,更是医疗行业诚信的底线。医方履行这一义务,既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维护医患信任的关键。
别再用“举证倒置”为医方的义务开脱,也别再误解法律对医患双方的公平考量——提供真实创建和修改信息的电子病历,是医方的法定义务,是举证正置,更是法治社会对每一份生命健康的敬畏与守护。
感谢收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