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 :水,违法事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处罚机关: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南县分局。处罚内容:罚款柒拾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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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
